10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发布 2023-09-29 14:03:21 阅读 8290

安全生产奖罚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采取 “奖优罚劣”措施,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项目给予奖励,对文明施工差、安全管理混乱、社会反应不好的项目进行处罚。籍此充分调动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安全创优积极性,以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化管理树立企业良好市场形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属各单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编制依据及说明。

第三条编制依据。

3.1、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2、《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说明。

4.1、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凡2023年11月15日以后发生的安全奖罚均依据本规定实施。

4.2、未列入本规定的安全活动等内容,按照具体活动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奖罚。

第三章安全奖励。

第五条获国家级安全示范工地、优良现场和同级别奖项,公司各奖励5万元。

第六条获建设部建设 “黄鹤杯”和同级别奖项,公司奖励4万元。

第七条获省、市级标化工地、文明工地和同级别奖项,公司各奖励2万元。

第八条获市级标化工地、文明工地、示范工地和同级别奖项,公司各奖励1万元。

第九条接受观摩活动、被电视、报纸等**表彰和其它奖项,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项目500-3000元奖励。

第十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评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对单次检查结果为“优良”的工程项目,奖励项目或直接责任人1000元,荣获单次检查评比第一名的工程项目(检查结果必须“优良”)另嘉奖项目1000元。

第十一条以上安全奖项重复计奖。

第十二条双包项目或公司作为主分包单位创优的,按对应奖额的30-50%计奖。

第十三条完成争创指标的项目按对应奖励的110%-120%核发奖金;无指标完成创优的工程按对应奖励的120%-130%核发奖金。

第四章安全罚则。

第十四条发生**或以上重大事故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监理员和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5年内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扣除项目所有承包兑现奖,降低项目岗薪标准2档至竣工,并视情节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监理员和直接责任人各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和记大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造成2人死亡的四级重大安全事故。项目承包兑现扣除50%,降低项目岗薪标准1档12个月。对项目经理、安全监理员和直接责任人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对因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造成1人死亡的四级重大安全事故。项目承包兑现扣除30%,降低项目岗薪标准1档6个月。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监理员和直接责任人各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

对因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一次重伤1-2人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项目承包兑现扣除10%-15%,降低项目岗薪标准1档3个月,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监理员和直接责任人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八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项目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酌情降低20%——50%处罚金额。

第十九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条未完成安全确保创优指标的工程项目,公司按照完成该指标的奖励金额对项目同等处罚。多项确保完成安全指标没有完成的,累积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地方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中,由于安全管理不善被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降低项目岗薪标准1档3个月。并视情节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监理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0—3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二条工程安全管理不善,社会影响差,被电视、报纸等**爆光的,公司视情节对项目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三条双包项目或公司作为主分包单位受罚的,视具体情节按对应处罚金额的30-100%计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评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对单次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项目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或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2000元,对于经过整改仍旧“不合格”或同一工程项目多次检查“不合格”的罚款加倍。情节特别恶劣的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题研究处罚方案。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组织的项目法施工检查、安全专业检查、劳动保护检查、突击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和其他类型检查中涉及安全检查内容的,除按照相应奖罚标准执行奖罚外。对施工现场凡出现违章作业和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公司相关安全制度规定的,可以按下列标准对项目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25.1 未对进场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教育按每班次200元罚款;每有一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罚款20元。

25.2 凡进入施工现场不系戴好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50元。

25.3 凡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每人次罚款50元。

25.4 凡施工中的构筑物、建筑物不按规定张挂安全网,每处(按10m计)罚款50元。

25.5 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拖鞋、赤脚,高处作业穿硬底鞋、带钉易滑鞋的,每人次罚款50元。

25.6 施工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无防护或防护不严密的每处罚款50元。

25.7 门架、井字架、塔吊、施工电梯、龙门吊、行车吊未按规范安装安全装置或装置已失灵,每项罚款50元。

25.8 脚手架、脚手板、临时防护栏杆不按规范搭设的,每处(按10m计)罚款50元。

25.9 门架、井字架不按规定设置缆风绳、缆风绳不用钢丝绳或无地锚随意乱绑扎的,罚款50元。

25.10 吊篮进料口无防护棚或防护棚不牢固、不严密的,罚款50元。

25.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采用tn—s系统的,罚款100元。

25.12 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每处罚款50元。

25.13 电闸损坏或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的,每处罚款50元。

25.14 移动式机具或手持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装置的,每处罚款50元。潜水泵不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25.15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25.16 其他未列入奖罚标准的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规定和公司相关安全制度的违章行为和防护隐患,检查人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项目或相关责任人每项20元以上罚款。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项目的奖罚与公司主管部门挂钩:在对项目实施奖罚的同时,公司对事件对口的机关管理部门同时进行奖罚。奖罚额度为项目奖罚的10%;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项目的安全奖励必须分配到个人。罚金不允许计入工程成本,必须全部分配到相关责任人,并将奖罚分配明细表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汉口城市广场项目部。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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