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 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7-08 04:42:17 阅读 34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集团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智力巴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集团公司具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下列五个级别: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

三)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经理助理;

四)专业公司经理(百货公司、超市公司);

五)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部长、各分店店长;

其中,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经理助理及以上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二)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三)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中高层管理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担任中高层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熟悉现代商业企业管理,了解市场竞争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四)诚信守法,廉洁从业,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层管理者选拔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具有很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团队协作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较好的培养潜质和较高的员工认同度;

4、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者、获得自治区、包头市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公司的人才储备库。

第八条高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层管理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管理运营能力、分析决策能力及较高的领导力和凝聚力;

3、在公司部门中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有很强的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第九条中高层管理者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副职的中高层管理者,一般应在下一层次正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第十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新提拔领导人员原则上应经培训后方能上岗,确实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一条新提拔的高层管理者,正职一般不超过48岁,副职一般不超过42岁。中层管理者一般不超过40岁。特殊情况、工作特别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三条中高层管理者由企业内部选聘时,一般应从领导后备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组织选聘。

第十四条组织选拔程序包括: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征求意见、研究确定,任职。

第十五条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一)推荐包括个人自荐和民主推荐。

个人自荐。由申请人根据选拨条件提出自荐申请书,明确自荐拟储备岗位,并附个人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件。

民主推荐。各部门根据选拨条件对本部门自荐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二)总经理及以下高层管理者由集团公司提名,副职由正职提名,中层管理者由分管高层管理提名,上述人员也可采取民主推荐,由集团公司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考察。

(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制订考察方案,适当发布考察预告,向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征求意见,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等。

(三)考察结束应形成局面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特长,主要缺点、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拟任职务的建议。考察报告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中。

第十七条征求意见、研究确定:

(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征求意见。

二)集团公司研究确定选聘人选。

三)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作表决。

第四章任职。

第十八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的,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九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除董事长以外的中高层管理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各项福利待遇由企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试用期满后,经年度责任考核为称职以上档次的,正式任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由选拔单位按试任前岗位、职级(包括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试任人员)安排工作,或安排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条中高层管理者实行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况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因重点培养需要的;按照规定需要实行任职回避的;在同一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八年以上的;因工作等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主要是集团内部岗位交流,集团与专业公司之间的交流、专业公司之间的交流。中高层管理者应服从组织调动决定,对拒不服从的,视情节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章竞争上岗、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积极探索通过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逐步使竞争上岗成为选拔经营管理者的重要方式,对内部人员无法满足需要的岗位采取社会招聘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招聘职位、报考人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其中,在公开招聘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

四)统一考试。公开招聘考试和竞争上岗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竞聘演讲)。按照笔试考试成绩的高低,参加面试的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五)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讨论决定聘任。根据对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决定聘任。

八)公示和公布结果。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三条健全中高层管理者培训制度。制定中高层管理者培训规划,充分利用专业培训机构的资源,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中高层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四条中高层管理者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可采取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等形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建立中高层管理者培训档案。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试成绩,纳入考核中高层管理者的内容。

第七章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立以业绩考核为重点,知识、能力、态度和个性特征综合的中高层管理者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中高层管理者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第八章激励和约束。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中高层管理者监督机制。完善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高层管理者个人重大事项,须向集团公司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中高层管理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工作规程、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回避和诫勉。

第三十三条中高层管理者任职回避制度。中高层管理者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同一公司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高层管理者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高层管理者诫勉制度。中高层管理者诫免是对思想作风、工作表现等方面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领导人员,及时提出警示,批评告诫,限期改正。

中高层管理者诫勉要在干部考核的基础上,给合干部谈话制度,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中高层管理者正职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副职由单位正职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中高层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二)在年度考核、中高层管理者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工作目标;

(四)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集团资产严重流失;

(五)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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