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问职工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7-18 18:20:57 阅读 4071

xx公司。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慰问职工工作,体现公司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为职工送温暖活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慰问职工的范围:

xx工会会员(含本单位离退休、退养人员)

第三条慰问职工的条件和标准: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职工,xx工会组织慰问,一次性发给慰问金3000元;春节前慰问困难职工,一次性发给慰问金2000元。(如市局(公司)已经下发慰问金,则不重**放)

二)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的,xx工会组织慰问,一次性发给慰问金2000元;职工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xx工会组织慰问,一次性发给慰问金1000元。

(三)职工身故,一次性发给慰问金10000元;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一次性发给慰问金2000元。

四)职工本人及职工家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一次性发给慰问金5000元。

五)职工计划内生育、患病住院的,由xx工会或职工所在部门组织慰问看望,费用控制在每人500元以内;春节前慰问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证的职工,一次性发给慰问金500元。

第四条慰问职工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四)款的,由职工所在部门填写《xx慰问职工登记表》(见附件)中的相关信息,经职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工会审批备案后,按照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办理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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