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6-12 18:29:57 阅读 6069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

病假 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

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

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3)教职工凡因病请假,学校应扣除本人当日绩效工资10元。

事假 1)教职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安排好替课人员方可请假。一学期内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五天以内。

(2)教职工凡因事请假,学校应扣除本人当日绩效工资20元。

婚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产假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

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一百零五天(从产前十五天算起),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时间顺延。

2)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县级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十天的产假。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三至五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不在另行安排。

工伤假 1)教职工的工伤假应根据相关医院证明和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确定休假天数。

2)教职工因工负伤,**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单位可根据医院证明及伤残程度,报有关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教职工凡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请病假学校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五天以内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连续请病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2.请事假学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五天以内的,由教育审批;连续请事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请产假 教职工请产假的,由学校签署意后,持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请婚假、丧假

学校教职工请婚、丧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请婚、丧假在五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请婚、丧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三、相关规定

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教职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教职工请假在半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职工请病假,一周以上须持医院证明。第十三条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符合晚育条件的 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 产假10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产假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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