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6-12 18:25:37 阅读 8015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教职工请假在半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职工请病假,一周以上须持医院证明。

第十三条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产假10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延长50天。教职工婚、丧假一般为3天,在外地的另加路程假。

超假按事假对待。上述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四条教职工产假、婚、丧假(含经批准的路程假),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第十五条教职工请事病假均要扣发津贴。事假扣发日平均津贴。病假在一月以内,教龄20年以下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3%;教龄在20年以上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2%;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教龄20年以下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4%;教龄20年以上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3%;病假3个月以上,教龄20年以下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5%;教龄20年以上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4%。

病假期间扣发当月津贴,扣完为止。连续病假超过半年,仍不能正常上班且符合病退条件的,劝其病退。

第十六条因公负伤和患各种癌症、精神病、白血病、尿毒症、脑血栓(造成肢体功能障碍,需特殊护理的不在岗教职工,职务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全额计发。

第十七条旷工每天扣除日平均工资(工作日每月按21.5天计算)。

第五章培训进修。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周期内,必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对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人员,不予晋升和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教师学历教育以在岗自学和函授为主。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对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教职工考核要做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不予晋级晋职。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应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考核要公开、公平、公正,按学校考核制度进行。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校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一)教学期间,在校外办班、兼课或给自己所教班级学生有偿补课的;

二)不服从轮岗交流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7天不满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

四)对于应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五)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二十四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不含开除)处分的或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因事、因病请假全年累计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当年不予考核。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承担责任:

1)教师擅自离职进修隐瞒不报的;

2)超越权限批假的;

3)教师请假未妥善安排课程对教学造成影响的;

4)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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