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6-25 06:52:17 阅读 5360

1、员工辞职。

1)试用期员工辞职的,应提前三日向用人部门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批准后到办公室办理辞职手续;

2)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部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确认无任何未了事项,用人部门通知办公室,办理辞职手续;

2、公司辞退。

1)试用期员工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用人部门向办公室递交辞退申请,经批准后通知试用期员工到办公室办理辞退手续。

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公司可提前一个月对以下几类人员发出书面通知予以辞退: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而裁员的;

其他合法的辞退原因。

3、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由办公室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

1)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本人决定不再续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确认无任何未了事项,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2)对于不符合续签条件的,用人部门书面通知办公室,办公室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于合同终止日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辞职、被辞退、或终止劳动合同,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确认无未了事项。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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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教职工请假在半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职工请病假,一周以上须持医院证明。第十三条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符合晚育条件的 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 产假10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产假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