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发布 2023-08-27 19:58:26 阅读 8622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有154条,比原来104条增加了50条。

亮点1: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

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一步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对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的规定,确定食药监、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亮点2: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级**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亮点3: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

因素进行风险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制度食药监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增设责任约谈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药监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药监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药监等部门、地方人民**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增加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食药监、质量技监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亮点4: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追究食品安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行政罚款最高达到50万元或者货值金额的30倍。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可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行为。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监管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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