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补助标准

发布 2019-04-30 15:54:57 阅读 5657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工资规定

第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 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 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 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 发给。第三条职工病休停工 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 连续工龄不...

病假工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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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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