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26中教职工考勤制度

发布 2023-11-18 09:00:09 阅读 4218

一、请假的有关规定:

1、教职工凡在学校正常工作时间(正常上班、上课、辅导、学习、看班、开会(含班会)、大型活动(含升国旗仪式)、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评卷和上级及学校安排的节假日统一上班时间均为正常工作时间)因**事不能到校,均须请假,请假必须有请假条。

2、教职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是:

1)任课教师请假,由本人写请假条到年级组长处请假,年级组长登记备案;

2) 处室人员请假,由本人写请假条,到处室主任处请假,考核组长处登记备案,校务值班每天查岗一次;年级管理员有事向所在年级组长请假,由年级组长登记。

3)学校或年级组组织的大型活动,原则上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向组织该活动的领导请假(请假按相对全勤),组织领导要认真登记备案。同时请假教师所担任的工作,必须由本人找人代替。代替教师必须是本校胜任此项工作的教师。

4)学校领导请假,由本人写请假条向校长请假。同时告知所在年级组长或负责本处室的副校长。

5)极特殊情况打**请假者,到校后必须到校长、年级组长、处室主任处完善请假手续。

6)请假人必须把教课书、参考书等资料或有关需要移交的手续交年级组长或处室主任,并说明课程进度或有关工作情况。手续完备后,视为请假有效。

3、非极特殊情况,不准捎假或**请假。

4、请假手续必须提前办理,以免影响工作安排。

5、几种特殊假期:

产假:请假时必需提交准生证。正常产假六个月。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正常婚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视路程远近酌批路程假。

丧假: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丧假3天。丧事若在外地料理,可酌批路程假。

婚、丧、产假若在假期中,开学后不另批假。

6、个人需外出进修、考试、公务等,亦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人自己安排好代课人并报年级组长备案后,方能离校,学校不记缺勤,亦不记代课人代课。

7、病假在一周以上,请假人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有关检查报告,育龄女职工请假一月以上,必须提供孕检证明,方可同意请假。

8、请假期满,因情况特殊,仍不能回校上班者,期满前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⑴续假必须有规定的几种证明(孕检证明,诊断证明等);⑵不准用加法请假;⑶本人极特殊情况不能到校请假,应由其家属及时到校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9、连续请假在一个月以上(包括产假),节假日、双休日也计入在内。

10、因公受伤或因见义勇为致伤,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需休息一定天数的,休息期间不记请假。

11、假满上班,请假人需及时向年级组长和部门主任销假。

12、批假权限:七天以内(含七天)由学校校长审批;请假8天(含8天)以上者中心校校长审批,原件存中心校,手续复印件由学校备案;

批准假期的起止时段要具体到年月日。

二、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

1、学校、年级组与各处室通知召开的各种层面的会议,列入量化考核中。

2、凡晚于学校正常工作上岗时间到岗为迟到;凡不到学校正常工作下班时间而离岗为早退;凡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不请假而不到岗为旷工。

3、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旷工。

请假手续不完备而离岗者。

假满不归,且无办理续假手续者。

上课、辅导、学习、开会、大型活动、监考、评卷迟到、早退超过二十分钟者;人员的签到时间为上午第一节和下午第一节。逾期不签到为旷工。

不经教导处及年级组批准,私自调课者。

外出进修、考试、公务,请假人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安排好代课,而出现误课者。

请假未批,擅自离岗者。

三、请假期间的处理办法。

1、请假半天扣0.5分,每阶段事假累计一天扣一分,2、学校或年级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考试和评卷,请假一天扣1分,旷工者加倍。

3、期末总结会和假期中的各类会议、活动的考勤列入下学期第一阶段量化考核。

4、短期病假原则上与事假等同对待。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每阶段请假时间累计满二周以上者,其岗位津贴和教学效果津贴按比例发放。

5、开会请假一次扣0.5分。开会、上课、活动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旷会一次扣1分。

6、教职工在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15天、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7、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2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执行。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二)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8、严禁请假假,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9、签到由当天的校务值班监督管理。对于没有按规定时间签到的视为迟到或早退,一周由办公室统一汇总,汇总结果公示后纳入量化考勤。

四、汇总与公布。

1、考勤情况由主管校长会同年级组长、处室主任按阶段进行小结,列表公布,有错必改,过期不纠。

2、每学期末,主管校长会同年级主任、处室主任将全学期考勤情况予以汇总,公布。

五、全勤与表彰。

岁以下教职工,学期病事假累计两天(含两天)以下;36—45岁教职工,学期病事假四天(含四天)以下;46岁以上教职工,学期病事假六天(含六天)以下,且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视为相对全勤。

2、学校允许的外出进修、考试的教职工,进修、考试期间,自行安排代课,无出现误课,履行请假手续且学期内无其它病事假和迟到、早退、旷工现象,视为相对全勤。

3、教职工学期内只请有婚假或丧假,无迟到、早退、旷工和其它病事假,视为相对全勤。

4、教职工在一学期内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现象,为绝对全勤。

5、教职工因公受伤和见义勇为致伤休息,一学期内无迟到、早退、旷工和其它病事假,视为绝对全勤。

6、学期末在总量化考核中,对相对全勤的教职工加3分,绝对全勤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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