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发布 2019-05-17 23:15:57 阅读 2637

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老教师的示范和帮带作用,加强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建设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学校实际,实施“一对一”的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原则上一名导师只能指导一名青年教师。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组织考核等工作。并以此作为考核教研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指导教师遴选及职责。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忠诚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教研室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二)具体实施:实行青年教师指导目标责任制。由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共同确定指导培养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由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三)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 10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四)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教务处提出被指导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青年教师范围及职责。

第七条青年教师的范围。

一)从事高等院校教学工作不满1年、助教(30岁以下)及以下职务承担或拟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其他经教务处、学院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八条青年教师的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与其他优秀教师的教学,不少于20个学时,并做好听课记录;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四)积极参与导师教材编写、课件制作、科研课题申报、研究和**撰写。

五)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教研室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指导教师的考核。

考核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3周,由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依照培养计划对培养过程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经考核合格者,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期计20个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学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指导过2名及以上青年教师1年以上的指导教师,在晋升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作为工作业绩之一使用。

第十条青年教师的考核。

考核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3周。以指导教师考核合格为前提。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考核工作由各教研室具体实施。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教务处和学院教学督导将随机对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听课,听课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学系部,作为日常考核的一部分。

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由教研室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中随机抽选教师,组织相关人员以说课形式对其进行考核。对优秀导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给予奖励。如考核不合格,教务处、督导处要协同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与指导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 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教研室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作好记载。

第十二条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学期应填写《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各教研室应在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况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3年9月4日。

附件一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附件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

附:1、提交总结时需提供辅导记录、听课记录等支撑材料以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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