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B市试题解析

发布 2024-04-15 01:05:13 阅读 8457

2012年b市事业单位录用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

答案解析。一、判断题

下列命题正确的在答题卡上涂a,错误的涂b,全涂a或全涂b不给分。本大题共有20小题,每小题0.5分,共10分。

解析】本题考查马哲。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反映有正确有错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错误反映是谬误。

解析】本题考查马哲。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推动者,社会历史发展也有其客观规律。唯心史观认为社会历史是一部精神发展史。

解析】本题考查经济。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解析】本题考查管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服务四项职能是行政管理的任务性职能。计划、协调、领导、控制才是程序性职能。

解析】本题考查公文。联合行文,作者应是同级机关。商务部和财政部是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解析】本题考查管理。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是非领导职务。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即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但如果行为人主体不合格或者内容、形式违法,仍然可能行为无效。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又有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但未规定法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法人享有人身权,但并非“凡公民享有的人身权法人也同样享有”。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是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附加适用。主刑不能“附加适用”。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犯罪客体,是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本题中,被偷的自行车本身不是“法律关系”,因而不是犯罪客体,而是“犯罪对象”。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并非“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因此,张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因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张某仍享有选举权。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具体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并不包括“判决原告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解析】本题考查政治。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不包括国防和外交,香港参加重要外事活动时只能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

解析】本题考查政治。***理论回答了一个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建设社会主义;“****”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回答了一个问题: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

解析】本题考查政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解析】本题考查政治。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即对人民民主,对敌人**。能体现国体的政治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在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在试卷上作答一律无效。本大题共有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解析】本题考查马哲。物质决定意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正确的意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正确反映,错误的意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歪曲的反映。

认为意识**于主观世界的观点是唯心主义的观点。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马哲。以实践为基础和核心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一切旧哲学的根本区别,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马克思认为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改造世界的途径在于实践。

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马哲。科技是把双刃剑,既有好的一方面,也有不好的方面。这就体现了矛盾的观点,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的,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问题时,要一分为二,看到好的一方面,推动事物发展;注意到不好的方面,使之往好的方面转化。

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管理。行政决策中枢系统:是行政决策体系的核心,它由拥有行政决策权的领导机构及其人员组成。

只有它才有权就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问题作出决策。行政决策信息系统:是指为行政决策中枢系统和咨询系统收集、加工、传输、贮存信息的服务系统。

研究室是典型的咨询系统。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管理。协调是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在管理过程中引导组织之间、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协作和主动配合的良好关系,有效利用各种资源,以实现共同预期目标的活动。协调的对象包括组织与人员。

管理协调就是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组织以及组织与组织间的关系。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管理。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教育、公共图书馆、社会保障是准公共物品,使用的人多了就会影响其他人的使用。国防、外交是纯公共物品。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在我国,县以上级的人大才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的人大是不设立的。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投票的时候如果是公开的,那么难以保证投票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我国选举制度中设立的是不记名投票的原则,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即:法律制定和重大决策由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决定;法律和决策的执行上高度集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题中,家具店甲的行为属于欺诈,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承担责任。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在于: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本题中“七夕节不下雨”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本题中的该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延缓条件是指合同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解除条件是指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本题中的合同是“七夕时不下雨”才生效的合同,所以是一个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凡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如婚姻登记、设立遗嘱、收养,等等。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取得时效也称为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为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即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五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即实体权利消灭,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本题中,**甲作为专业医护人员,应当知道“注射青霉素”需要“做皮试”,否则可能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死亡,但由于其疏忽大意“忘记了做皮试”,导致“乙过敏死亡”,所以**甲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本题中,甲“偷偷送回”玉镯的行为,发生在“几天后”,即犯罪既遂以后,不符合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要求,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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