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3 21:17:11 阅读 3047

xx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构建制度标准一体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用以规范本单位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文件,包括通则、办法、规定、规则、准则、细则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包括体系研究、计划、调研、起草、会签、审议、编码、报批、签发、备案、公布(示)、执行、反馈、清理、考核、监督等。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党政规章;坚持民主公开,代表公司广大职工意志,符合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要求。

第六条规章制度体系覆盖公司主要职责、业务和流程,实行一元化管理;制度内容层级效力清晰、替代沿革明确;遵循xx公司发展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坚持实际、实用、实效,与内控管理衔接,切实为公司经营管理、考核、奖惩提供依据。

第七条规章制度必须以单位文件形式发布,行文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推进规章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应依章程等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决策形式。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可以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履行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集体研究审议职能,对党组(委)会、章程规定的决策会议(以下统称党政决策会议)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规章制度建设纲领性文件;

二)审议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三)审议规章制度草案;

四)协调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督导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六)上级单位和本单位部署的其他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上述事项,必要时,提请本单位党政决策会议审议。

审议规章制度相关事项的党政决策会议、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会议以下统称规章制度审议会议。

第十一条各分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参照《xx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总部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安排与组织实施;

二)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的构建与发布;

三)公司规章制度编码规则的发布与管理;

四)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发解释、宣贯培训、执行落实;

五)审批各分子公司级单位对通用制度的差异条款;

六)审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分子公司级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七)审批需总部同意方生效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八)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督导检查、绩效评估;

九)规章制度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十)指导规范下级单位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xx公司法律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并开展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编码规则并实施;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五)审查公司规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统筹管理并参与审查通用制度差异条款;

七)组织审批下级无企业法人资格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八)参与审批须经总部审批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九)组织规章制度清理、废止和汇编;

十)组织评估考核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十一)组织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执**况;

十二)协调处理规章制度管理有关问题;

十三)承担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上级单位和公司部署的其他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所属各分子公司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律部门)在本单位履行相应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承办部门,拟订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专业体系框架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送交会签审议、公示、报批、清理;

三)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分子公司级单位差异条款进行审查,组织批复,并完善相应通用制度;

四)对其他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通用制度差异条款批复意见提出专业意见;

五)参与审批下级无企业法人资格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六)组织审批须经总部审批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七)评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八)宣贯落实、执行监督检查、解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编写规章制度培训教材和题库;

九)指定本部门规章制度管理联络员,负责联系法律部门,做好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和全过程维护工作。

第三章体系研究与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所属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结合本单位业务活动和治理结构,完善补充本单位规章制度,并进行滚动调整。

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现行有效规章制度目录和内容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实时公布。

第十五条各分子公司应编制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制度名称、属性;

二)编制、修订或废止目的和必要性论证;

三)主要内容;

四)承办部门;

五)进度安排和拟发布的时间;

六)法律部门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调研与起草。

第十七条按照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参加起草。

规章制度起草前,可以组织专题调研或专项咨询,形成调研咨询报告,作为起草规章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格式按章、节、条、款、项、目结构编写:

一)内容广泛、程序复杂的规章制度采用章、节、条、款、项、目格式;

二)内容单一的规章制度可直接采用条、款格式;

三)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汉字依次表述,章、节居中排列,条应提行;款不编序号,但应提行;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应提行;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后缀实心点依次表述,应提行。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应当体例规范、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明、格式正确。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应当对制订目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程序、管控环节、具体要求、检查考核、责任追究、解释部门、执行监督部门、施行日期、替代文件以及必要的术语解释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管理业务具有规范性程序的应当附流程图。

第二十条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应当在规章制度文本中明确废止的原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应当切实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各项管理要求应当包含操作部门、操作条件、操作程序、期限等要素,避免使用“定期”、“及时”、“一般”、“原则上”等用词。

承办部门拟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与上级和本单位现有规章制度协调衔接,避免冲突和不必要的重复。

第二十二条承办部门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征求规章制度内容相关部门意见和适用单位意见;通用制度,应当征求所适用的各分子公司意见。

第五章会签与审议。

第二十三条承办部门起草、修改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经所有规章制度内容相关部门和办公厅(室)、法律部门会签。法律部门可责成承办部门补充会签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对规章制度送审稿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协调性、可行性等提出会签意见。

第二十五条法律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规章制度送审稿: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命名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第三十六条对会签意见,承办部门不予采纳的,法律部门可组织进行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在报送规章制度编制说明时应当予以情况说明和理由解释,由规章制度审议会议决定有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规章制度送审稿完成会签后形成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经规章制度审议会议审议。

承办部门负责准备规章制度草案、编制说明及相关背景材料。编制说明中应当附件载明规章制度起草人、审核人以及历次审稿专家(如有)。

第三十八条下列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履行公示程序:

一)劳动报酬、保险福利;

二)劳动安全卫生;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四)职工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定额管理;

七)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依规定,本单位规章制度中应当经过上级单位审批、编码才能生效的,应当履行报批、报编码手续。

规章制度报批、编码依托信息应用系统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履行报批手续时,由规章制度承办部门组织报批,上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批。审批各环节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通用制度差异条款由总部批复时按公司规章制度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因细化对接非通用制度,所属各分子公司颁布的实施细则,由该级单位按公司规章制度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所属各分子公司拟颁布的补充规章制度,逐级审查同意后报总部,由总部统一编码后各分子公司印发生效。

第四十二条法律部门是编码责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出专业意见。

第六章宣贯与培训。

第五十条承办部门在规章制度发布后应对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进行宣贯。宣贯可采取电视**会议、集中培训等方式,宣贯的内容应包括:

一) 规章制度制订的依据、目的;

二) 规章制度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分工;

三) 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流程;

四) 规章制度中的重点管理要求;

五)规章制度的执行要求和考核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组织对通用制度及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日常培训。

日常培训可采用集中学习、座谈、纳入培训授课内容、调考等方式,确保员工熟悉相关流程和要求。

人资部门会同法律部门、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应按计划组织规章制度竞赛,承办部门组织命题和参与阅卷,人资部门会商法律部门制定调考计划,以考试促培训。

第九章执行与清理。

第五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行和监督机制,切实做到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已有的规章制度: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已作修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与之不相适应的;

管理制度员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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