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发布 2023-11-06 23:25:03 阅读 4513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设备、火灾事故。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达到一级标准。

四)创建文明工地和环境保护目标,按年度管理目标考核。

第三条管理目标。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项目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提出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人,落实到位,实现目标管理。

四)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

五)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实行逐级考核的制度。项目部接受处考核;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级应制定具体考核制度,考核成绩与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先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避免了重大**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六条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工地称号的,处对项目部按处制定的经营承包细则执行,奖励所得项目部按照分工不同进行分配。

第七条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限期整改,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组织紧急避险不得力;不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生的。

第八条经济处罚规定。

一)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或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2、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纳入安全生产控制的,对工程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生产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审批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扣罚当月工资的10~2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50元;并对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停产整顿;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另处罚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等的安装、搭设和拆除,无专项安全生产施工技术方案和交底,或使用前未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50~3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2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生产检查,妨碍安监人员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工地,罚工程项目负责人100~500元。

7、处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等级工地,处以项目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程项目负责人200~6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加倍处罚。

9、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混乱或严重缺项的,罚工程项目负责人200~3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2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的10~20%。

2、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按处经营承包细则执行。

3、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4、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视情节轻重处100~500元罚款。

2、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要求限期消除重大隐患,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2、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3、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4、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损失费10%的罚款。

5、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6、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7、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加倍处罚。

8、对消防器材、设备管理不善或挪作它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9、对造成既有人身**,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 违章操作,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 隐瞒或谎报工伤事故,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 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措施不落实,一年内重**生类似事故者。

5) 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发生**事故者。

第十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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