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

发布 2019-08-23 21:39:57 阅读 4275

一)本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范围: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发包人明确的暂估造价项目;

发包人明确的暂定主材价和暂定综合单价;

二)合同价款调整依据。

1、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天童庄村经济合作社提供的施工图纸;2、《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及其他相关文件等;3.主要材料价差采用《宁波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5 期信息价。

三)价款调整结算方法:

1、工程数量的增减:不论工程数量增减,结算时均执行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项目变更,结算单价确定的依据:①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中有类似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中类似单价计算确定(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且综合单价不同时,以其中**较低的综合单价为准);②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中没有类似单价的,则需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办法根据以下第3小点“重新组价的方法”条款。

3、重新组价的方法:

1)重新组价办法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定额套用2023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

2)材料**按2023年4月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鄞州区)取定,无鄞州区材料信息价的,按同期宁波市材料信息价执行;无宁波市材料信息价的按同期浙江造价信息执行。并明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商情版)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页资料的《**信息》(简称“省副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地方性材料,由总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对该材料的品牌、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及时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监理和设计院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3)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结算时按合同下浮率浮动,最终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4、合同下浮率=(投标中标价/招标人指导价-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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