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实例介绍

发布 2019-07-23 19:06:17 阅读 9953

随着世行贷款项目的引进,fidic条款应用愈来愈被人们掌握,合同变更、索赔事件在每条公路都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要客观处理和解决这些比较棘手、难以说清的问题,首先在理论上还没有成熟的格式,定性工作难以彻底解决。其次如认为索赔成立,但又在索赔费用计算上没有正规的计算模式.使索赔与反索赔,往往打了文件仗,推过来,扯过去,最后双方都精疲力尽,有的还落个不了了之。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许多人为因素介入,往往会出现判断煽差。如当事双方看问题角度不同,加上行政干扰的影响,个人水平的差异,认识上的局限,使事件本身界限不明显一时难以定论,给实际操作人员带来了盲目性和随意性。目前国内的合同与索赔管理基本仍处在起跑线上.不能适应国内经济建设和国际竞争的需要。

鉴于上述现状,笔者把近年来参与公路监理遇到的合同管理、索赔问题列举数例,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个固定的模式,对于个别问题出个人思路与观点,对于错误的观点予以**,供大家讨论、参考。

1 规范问题

1.1 由于规范制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引起合同上的纠纷。

例子1一1:在某条路线上,600章桥梁工程具体规定了按各部位分别计量的条款,这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在通道章节中却一概而论带过去,均让参照桥梁工程计量。

结果出现了通道八字墙身和基础无法参照,而且在山区八字墙的附属工程量比主体墙身的工程还要大。如果按照桥梁工程,没有可参照的支付号,若按照规范和条款有关规定"如果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现,则应被认为是其它相关工程的附属义务,不再单独计量"裁定,承包商则喊冤叫屈。最后经过反复请示、商量,才给予了计量。

例1一2:上述路线路基石方开挖,按照设计1:0.

5的坡率放线施工,边坡根本坐不稳,此段属严重的破碎、风化不良地质地段。原状土被破环后,清多少,坍落多少,出现反复清渣多次倒运,引起了工程量增加,造成了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要求。而且在两年的有效施工期中,就有9段不同程度的地质不良地段,而且在业主要求提前3个月竣工的最后紧张冲刺的几个月内,路基刚清理完毕,准备交验和底基层施工,边坡土不停坍落,引起了施工单位的多次索赔要求。

经征求多方意见,最终达成协议:关于滑塌土方清运费用的计算,类似问题,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决定按照路基挖土方给予计量支付。

例1-3:在某条路线施工中,遇到了猛降大雨,使施工单位大桥施工点工地、食堂、职工宿舍被淹没,工地各种检查**经过抢救,但仍留下许多因水毁受损的痕迹。善后恢复处理,资料重新整理,用较长一段时间才完成。

施工单位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风险"为由,提出索赔,并在本地区气象部门花钱购买了20年内最大洪水位资料证明,认为本次降雨量已超过20年一遇,几个项目部纷纷提出索赔,最后均未兑现。可浙江规范中具体规定了一条,不可预见的恶劣环境,对于路基洪水位规定50年一遇这样与fidic条款相对应,进-步给予补充明确,给现场处理这类人员提供了方便和根据。

例1-4:某条路线基本处在连片鱼塘和水稻田及软基处理地段。处在这种地理位置,而规范中规定清表10cm,这能清完吗?

清不完的底下部份,杂质太多,有机质含量>4%,塑性指数>26,液性指数>50,按非适用材料挖除。但挖了与否,挖除多少?测量出的几何尺寸数据,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挖工程量。

规范的不严密,给业主自身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主要原因是鱼塘与鱼塘之间分隔部份当地称作田梗作为非适用材料清除和清表未清完的剩余部份。但由于其断面破碎、零星和互相穿插布局,只有按承包人测量数据认可,而现场监理只能按一定的比例抽查。况且这部份工程量在招标时只给一个假设量,由承包人现场调查后报单价。

结果,计量**现的水份太大。现场查看已无原清除田梗的痕迹,也无清除堆放的方量,可测量数据无据可查。而新疆吐乌大公路规范规定,对于非适用材料的清除必须把清出的非适用材料堆放成型,用三维测量计算的方法通过验收后方可计量。

同样一件事,两条路规范规定的不同,前者处理要比后者处理复杂的多,算不清,理还乱。

1.2 规范制定出现了矛盾,引起计量上的争议

例l-5:如某条路在600章桥梁部份规定盖梁钢筋计在603-6中。但规范中又规定,对通道计量均参照桥梁有关章节按部位不同计量。

那么通道台帽钢筋计量参照大桥盖梁,显然二者的施工难度相差一定的距商,驻地办让按通道墩台钢筋部位计量,引起双方纠缠不休,最终计于墩台钢筋中

例1-6:对于南方连片鱼塘,规范中规定经过承包人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进行计量。看起来没有漏洞,实际在应用上千窗百孔,问题较多。

首先-个是施工单位在边干边测量鱼塘所得的测量外业资料,要经过测量监理工程师资料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现场的鱼塘面貌已被破坏,如果需要抽检,部份已不复存在。另一个是连片鱼塘-个接-个,很不规则地之间穿插,并布满路基范围。用桩号难以控制,用编号把鱼塘串起来也有多的、露的、张冠李戴的地方。

在计量上,由于相差-段时间,回填方与挖除方更难以对应。在短短的几公里范围内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测清、数清、回填清几百个鱼塘,难以做到。一但对原始资料产生怀疑,有的就无法核对,地形地貌被破坏,成为一个"无头案"。

施工单位是从盈利入手,就可乘机而入,钻了规范中的空子。但作为监理人员进场后,也预先认识到这-点,因为第-它是挖填双向取费,单价较高,有的标段98元/m3,第二设计数量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计量依据。所以要求他们和路基断面复测与路基工程量审核的要求同等对待,在不允许破坏原地形地貌的情况下,核定鱼塘工程量后方可施工。

这样与规范发生了冲突,施工单位不执行,最后造成鱼塘计量不切合实际,混乱现象层出不穷,超出原设计量的25%以上。进而又引起合同方面的连锁反映,如果单项工程变更累计超过单项合同数量的25%的话,考虑单价的变更。由于目前国内市场普通**偏低,所以单价只能往上调不会往下降。

规范规定的不严密,不细致,不具体,使上述问题既发生了量的变化又发生丁质的变化。

2 合同管理方面索陪事例

2.1 合同的变更

例2一1:在某条路原来一跨跨沟预制空心板梁和石拱桥,经过设计代表及有关人员现场考察,在施工到了后期提出了变更方案,变为两座刚构桥和一座由一原浆砌石拱桥变为预制块的拱桥。结果的改变引起了施工方案的改变,再加上有些支付项目原合同没有单价,引起施工单位一系列的变更要求。

例2-2:纵坡变更引起的费用补偿的要求。如某条路在投标时进行了设计文件审查,基本上按原设计填、挖平衡的原则进行了**和土方调配方案,在总体施工计划上做了具体劳力和机械上的安排,总体和年度施工计划批准后正式开始施工。

刚进入前期施工阶段,业主要求变更纵坡,结果使本标段填挖失去了平衡,外借土方20多万方,比原合同填方工程净增32%。但又根据某路线专用条款规定:"如果单项的工程数量不超过合同价的2%或累计工程数量不超过合同价的5%",那么施工单位纵坡变更这部分单项变更费用已超过上述2%和5%的费用,他们提出了远运距费用补偿或单价变更。

例2-3:部颁标准的变更。在投标时,业主明确规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施工技术标准的变化,按照新颁布的技术标准执行2023年交通部《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其中有一条新要求,对于填石路堤,要求按照12t以上的压路机碾压,直至到无轮迹后,视为密实。

某路线代表处在此基础要求的同时,认为没有量的概念。另补充一条附加条件:在碾压没有轮迹后,用沉降观察的方法,确定密实与否。

允许沉降量为多少?通过试验路段得悉。现场经过碾压没有轮迹后,进行了点位观察,均未超过lcm,但无轮迹后继续碾压,沉降量均未出现零值。

所以说无轮迹后仍有微小的变化。最后结论是:沉降量必须≤lcm,且lcm之内的总数值≯l/3总观察值来控制,并在全线填石路堤推广应用。

同时也引起承包商的费用补偿要求:由于工艺的改变重新调整了机械和测设仪器及劳力配制,并且出于工艺的改变,比原施工方案相对增加施工时间。

例2-4:工期变更。在某线路上要求提前3个月竣工。

使承包商加大投入,增加了机械和人员。他们抢工期、抢时间、抢有利时机,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最后终于圆满完成任务,提出了正当的费用增加要求,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例2-5:某条路在路基施工中,一公里多出现纵横交又的暗渠,有的暗渠起着排灌地下水上升和引渠作用。经过调查,当地村民反映,2023年大跃进时,河床改移留下的。

所以要探明暗渠的布局,针对现状,做出施工方案。经过大量的开挖探测,对所掌握的资料分析后,提出了施工方案,一增加盲沟,二破坏原河床的排水系统,与现路基排水形成系统,该引流,该增加排水构造物和该破坏的彻底**这部份隐患,保证地基承载力和排水的畅通。因此,也增加了许多费用上的变化。

2.2 索赔事例。

例2-6:改河征地未果引起的索赔。某路线原设计将两段河流,通过改河方案,引入常水流域。

但由于征地问题解决不了,工期已过半,解决问题为零。最后决定改变原设计,增加二座预制板梁桥跨越河流而过。但工期越来越紧而图纸未能及时下来,承包人最后来一个秋后算帐,要求由于改河征地问题解决不了待工的索赔和变更图纸迟迟下不来的费用索赔。

例2-7:某路线工期进展到多一半时,施工单位提出"全线路基施工费用索赔",并狮子大张嘴,开口就是1000万元。文件送到驻地办后,从标题上就给打回去,认为标题范围太广,要有具体段落位置、起始时间、资源等情况,并附每日施工记录便于与现场监理记录核对,后再说费用计算问题。

二次他们又打报告上来,思路不变。驻地办给明确的回答:由于你们施工准备不到位,标准试验及砼配合比未审批,试验路段结果未出,半年之内,不具备开工条件,引起不良后果应自负,再次退回。

施工单位再次申辩理由,他们认为2023年12月份开工,到次年6月,有的延续到9月,因为电线杆未拆移,停工等待成为全线普遍现象。最后通过驻地办认真核实理由,并根据施工单位汇报上的一些情况,专门绘制了-个施工环境干扰示意图,从图中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全线(除隧道一段外)高压线、民用线、**线、电力线横七竖八与路线走向基本一都穿插到狭窄的州道中,分布在路基范围内,要选择一段具有代表性的试验路段很困难,并且电力线于6月份才开始迁移,个别遗留到9月份才全部完成。现在都是机械化、大面积长段落施工,不可能围着电线杆几米范围内的施工,连试验路段都难以选择,谈何主线施工呢?事实我们也亲眼目睹了100m的试验路段,绕着电线杆转带来的施工难度,伯碰倒电线杆,又怕挂断电线。

2)由于军用电缆没有及时迁移,一直施了半年之久,有些电缆位置提供的也不准确。在开挖桥基础时,破坏了军用电缆造成了数日的待工和不必要的纠纷。最后只有变更桥梁跨径,避过电缆段。

全线电缆直至到4月底迁完,再加上图纸变更的等待,引起全线的连锁反映,路基贯不通,架梁无法进行,桥面系施工推移等。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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