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发布 2019-07-23 18:53:17 阅读 1278

1、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2023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2023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23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

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023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23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23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3. 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5.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

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1)天鹅公司能够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本案中,大兴公司、全宇公司、天鹅公司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全宇公司不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大兴公司造成的。全宇公司有义务向天鹅公司披露委托人大兴公司,天鹅公司可以选择直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签订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隔%,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标的额为130万元,因此,定金数额不得超过26万,而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0万元,已经超过最高限额。

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比例的,并非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也不是导致定金条款全部无效,其后果只是超过的部分无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果天鹅公司主张返还,大兴公司应予返还。因为大兴公司系不当得利。本案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数量是500台,全宇公司与大兴公司的委托合同也是约定的500台,由于天鹅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全宇公司多收了5台彩电,后来全宇公司又将这5台彩电交给了大兴公司,大兴公司在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这5台彩电,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此外,如果天鹅公司未主张返还,大兴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支付价款。

4)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彩电因追尾事故受损时,尚未交付给买方全宇公司,所以该损失应由卖方天鹅公司承担。

5)天鹅公司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天鹅公司已经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货款,这就表明天鹅公司选定全宇公司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天鹅公司不得再行改变其选择转而向大兴公司主张权利。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23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

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2023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23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23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23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

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合同法案例分析

纪要明确,以物抵债 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以物抵债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文定义,但实体法上涉及担保物权实现时允许当事人以担保物协议折价消灭债务。4 建设工程中涉及施工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同样也允许承发包双方可...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 竞业限制 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 欠薪。案例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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