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2.自愿原则: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2.自愿原则: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3.公平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5.仲裁: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6.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行为。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货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
4.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6.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8.接收证书:指的是业主在接收工程之后颁发给承包商的一个证书,以证明工程按照合同已经实质性竣工。
9.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是间歇性),完全精神病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担任他们的法定**人。
10.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
11.暂定金额: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12."订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
四、问答题。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答: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一)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原则、内容和范围、目的相同。
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
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
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
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要对合同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适应范围不同。
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
2.债权人可以留置的合同限于什么合同?
答: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3.什么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的有哪些?
答: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民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承包商对工程师变更工程的估价不满意,将此争议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争端裁决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承包商对结果仍不满意。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承包商如何解决?。
5.索赔按目的划分包括哪些并说明?
答:(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延工期违约赔偿的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赔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承包人要求对超出计划的成本附加开支给予赔偿,以挽回不应由它承担的经济损失。
1.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为什么?
答: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什么确定履行方式?
答: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4.正确的质量保修责任是什么?
答:一.因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责任;
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五.因**、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的职权范围。
一)工程师的权利。
1.质量管理方面的权力。
1)对现场材料及设备有检查和拒收的权力。
2)有权监督承包商的施工。
3)对已完工程有确认或拒收的权利。
4)有权多工程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5)有权要求解雇承包商的雇员。
6)有权批准分包商。
2.进度管理方面的权利。
1)有权批准承包商的进度计。
2)有权发出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3)有权控制施工进度。
3.费用管理方面的权利。
1)有权确定变更**。
2)有权批准使用站定金额。
3)有权批准批准使用计日工。
4)有权批准向承包商付款。
4.合同管理方面的权利。
1)有权批准工程延期。
2)有权发布工程变更令。
3)颁发接收证书和履约证书。
4)有权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
职责:1.认真执行合同2.协调施工有关事宜。
2.何为工程建设程序?我国的建设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
答:(1)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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