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解读

发布 2019-07-26 05:31:57 阅读 36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解读。

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09安检规则进行解读,二是对09安检规则的实施作一些说明。

一、解读09安检规则。

09安检规则从构建海事监管新模式,体现“三个服务”的角度,明确了立法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程序和内容,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对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提高检查人员素质,提升检查质量和效果,发挥船舶安全检查的作用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与97安检规则相比,09安检规则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

09安检规则突破了97安检规则立法目的的单向性,不再单纯地以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约束行政相对人行为为目的,同时强调了规范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安全检查行为的立法目的,并为此设定了相关制度,如第六条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至少由2名安全检查人员进行,避免对在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第七条规定安检人员的资质,第八条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步骤),第十三条明确了船舶的权利等,保证了立法目的实现的途径。

二)准确定位船舶安全检查,强化源头管理效能。

传统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正在逐渐成为其他工作的挡箭牌,弱化了源头管理的效能。如,船舶安全检查正逐渐演变为第二船检,部分船舶检验机构错误地将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安全所起的把关作用当作了为其船舶检验把关的工具,将船舶检验所应起的源头管理作用推给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一方面弱化了船舶检验的源头管理作用,另一方面增加海事管理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船员发证、审核发证也存在类似情况。

09安检规则从三个方面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明确定义船舶安全检查。09安检第二条第三款对船舶安全检查进行了准确定义:“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该条款在对船舶安全检查进行明确定义的同时,也对船舶安全检查进行了准确定位,船舶安全检查除了具有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遵守相关规定的功能外,督促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加强源头管理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二是建立信息协同机制。09安检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本条在09安检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准确定位的基础上,设计了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协同机制,主要是有关重大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的互相通报、处理的程序等。

三是明确法定责任。第三十二条又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和处理”,赋予了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和处理的权力。

这些制度的确立准确地体现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打破了船舶安全检查一包到底的传统观念,有利于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船员发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等多个环节互相配合,综合协调,避免源头管理环节过分依赖船舶安全检查的最后把关作用,推进海事监管整体合力的形成。

三)强化了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籍港管理的职能。

09安检规则按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审核机制的要求对船旗国监督管理职能进行了系统规划,融进了船籍港管理理念。09安检规则第五条对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都做出了明确定义。第二十条要求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定期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一条要求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09安检规则设计了飞行检查、指定境外临时检验等制度,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根据事故或者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境外临时检验(为实施境外干预制度提供了途径)。这些规定保证了船旗国和船籍港管理职能实现,为构建船舶监督管理乃至海事监管新模式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履行了国际海事公约强调的船旗国管理的义务。

四)拓宽了船舶安全检查的适用范围。

一是扩大了规则对中国籍船舶的适用范围 。09安检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适用船舶包含了97安检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适用船舶,对中国籍适用船舶的吨位和功率未加以限制,将规则适用于所有吨位和功率的中国籍船舶。

二是将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对象进行了延伸。09安检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将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适用对象进行了扩大,除船舶、船员外,还包含了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要求。并以此设计了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功能的实现。

三是扩大了对外国籍船舶适用水域的范围。09安检规则第二条第一款将对外国籍船舶的适用水域范围,扩大至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所有外国籍船舶,对外国籍船舶的检查不再限于进出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外国籍船舶,对在我国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同样适用。

五)充实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97安检规则虽然在船舶安全检查内容上,从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等一批新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出台,需要在部门规章层面纳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同时,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出台了新公约及修正案,特别是即将生效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对《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检查需要法律依据和基础。因此,09安检规则第八条增加了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如“船舶保安”、“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等检查内容,并相应的在船舶保安缺陷相应增加了“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船舶操作”、“驱逐船舶出港”等处理措施,为实施相关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既反映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现状,又保证了船舶安全检查内容有一定得前瞻性。

六)调整了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的程序。

为进一步提高船舶安全检查效能、便利管理相对人、保护相对人权益,09安检规则对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检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优化。

一是选船。09安检规则第九条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了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避免了对正常营运船舶的干扰。

同时该条款列出了不受六个月限制的例外船舶,强调了对重点船舶的监管,体现了监管与服务的有效结合。

二是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09安检规则第十条将船舶安全检查分为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两个层次,同时该条第二款明确列出了可以实施详细检查的四种情形。对于一般检查来说,只有在初步检查中发现船舶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方可实施详细检查。

三是复查。改变了所有缺陷均需复查的做法。09安检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只有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措施的缺陷纠正后,船舶才需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那么,这种做法是否会导致存在的缺陷得不到纠正,船舶安全性降低呢?09安检规则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安排,保证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及时得到纠正。

一是要求船长履行缺陷纠正情况的检查职责。安检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二是实施跟踪检查。

安检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三是设定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船舶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调整体现了分级管理理念,突出了诚信管理和便民的原则,减少了对技术状况好、诚实守信船舶的干扰,节约了海事执法资源,提高了船舶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

七)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管理。

09安检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提供了社会公众参与船舶安全管理的途径。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发文单位 交通部。文号 交通部令第40号。发布日期 1992 8 31 执行日期 1993 1 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载规定。第三章记载内容。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 航行日志 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

《船舶安全与管理》授课教案

教案。首页 注 表中 选项请打 教案。理 工科 注 教案按授课次数填写,每次授课均应填写一份。重复班授课可不另填写教案。教案。理 工科 注 教案按授课次数填写,每次授课均应填写一份。重复班授课可不另填写教案。教案。理 工科 注 教案按授课次数填写,每次授课均应填写一份。重复班授课可不另填写教案。教案...

安全检查总结

安全工作总结。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坚持改革创新 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严格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扎实的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今年以来,本项目安全生产处于良好状态,职工的安全意识较强,氛围较浓,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今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船舶安全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1 合同保证金按每月5 考核。每年十二月份,全年一次性结清,若中途退。岗不返还保证金。2 内务守则工资按每月工资5 考核,当月结清,若有违犯,扣出当月内务。守则工资。3 安全工资按每月工资的5 考核,每季度结清壹次。如发生安全事故,扣。除当班人 船长领导责任人。扣除全体船员季度安全工资,并全年奖金一...

节前安全检查总结

公司节前安全检查总结。为确保 双节 期间的安全施工,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让广大员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结合实际,我公司开展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制定节前安全检查制度,使检查工作做到规范化。为确保假期期间的施工安全,我公司根据总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工作的实际...

食堂安全检查总结

鲁史中心校2011年中秋 国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工作总结。为确保师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根据 凤庆县教育局2011年中秋 国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的工作安排,中心校认真组织了各村完小学生食堂自检自查工作。现将自检自查工作情况及结果总结如下。一 自检自查组织工作。为确保自检自查工作...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不定期检查。1 公司安全监督部对长沙片区直管项目的日常安全检查,由部门自行安排,也可结合专项检查进行安排,每月不少于1次。2 二级机构对所属项目的日常检查每月部少于1次。3 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必须实行每日巡检制度,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频度,对高危险性的作业实行旁站监督。4 项目分包...

安全检查与整改报告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的要求,我们对 学校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了自查自纠,消除了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 落实高压配电房的管理与维护。1 保持高压配电房室内地面 门窗 玻璃的清洁,并安排值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2 设备进行双重编号。3 高压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试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