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试用

发布 2019-07-23 22:47:17 阅读 7861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术**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类。

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扯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经**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义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听力丧失经**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明确**,经**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痛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 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 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 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 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 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 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 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 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 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 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 cm的**)。

列表如下:注》:下列情况不属于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 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症;

2)、**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二、六类残疾的检查方法。

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1、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板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至0.

3,即不属于视力残疾人。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改用0.

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在5米距离看不到0.

1,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

08,如被检查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

02×2)属一级低视力。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视力=0.1×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5

矫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能看到0.

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查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易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

5—1 mm直径的孔即可。

儿童视力的检查: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视力=1.5/实物大小(mm)×实物距离(m)/5

婴幼儿则根据其能否追随目标及外眼情况来确定残与非残。

2、视野检查。

(1)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看见,并嘱其看见视标时立即告知,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

(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被检查者与卡片相距1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若不能看到则属于盲(指双眼),若一眼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

3、伪视力残疾鉴别。

在检查视力或测量视野时,如怀疑被检查者有作假情况,当请眼科专业工程师鉴定。

听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1、测试环境要求。

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声<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声小于5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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