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人事调配暂行办法

发布 2019-06-14 00:19:37 阅读 9368

江苏**医疗集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为优化江苏**医疗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人力资源配置,提高集团工作效率,规范集团内人事调配(含进编、借用、毕业生录用及其他人才引进等,下同)工作,严肃集团组织人事纪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调配原则。

1、按需调配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集团各医院可以进行合理有序的人员调配。调配中要注意发挥个人专业特长,做到优化配置。

2、统筹管理的原则。集团各医院人员调配,须向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报送申请或计划,再按相关程序办理。调配人员由工作岗位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3、专业相符的原则。拟调配人员的专业必须与调入单位岗位相符,不得跨系列调配。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各成员医院人员调配(含正式在编职工及社会化用工)。包括:

1、集团成员医院之间人员调配;

2、集团成员医院接收军转干部等指令性的人员安置;

3、集团成员医院招聘录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

4、其他人事调配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调配:

1、见习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

2、在读定向委培研究生、到社区及基层医院服务等,仍在服务期的;

3、正在接受立案侦查、立案检查(调查)或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原因暂不适宜调配的。

三、调配程序。

集团人员调配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各成员医院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实施。

一)集团成员医院之间人员调配。

1、因资源整合,整体划拨非入编的,由集团业务部门提出方案,集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相关医院人力资源部执行。

2、因资源整合,整体划拨入编的,由集团业务部门提出方案,集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卫生局审核,市编制办研究,相关医院人力资源部执行。

3、集团各成员医院之间入编调配人员,由相关医院研究,经集团领导同意,报市卫生局审核,市编制办审批,相关医院人力资源部执行。

4、集团成员医院的人员借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向集团人力资源委员会提交“人员借用申请表”,申请中明确岗位、人数、职称、职务等;

2)集团人力资源委员会召开医院人力资源部、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协调人员借用申请,提出借用意向;

3)调入医院对借用人员的能力、水平、资质进行审核把关;

4)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5)集团人力资源委员会签发人员借用通知单,当事人持报到通知单按期报到。

二)集团各成员医院接收军转干部等指令性的人员安置,按原有程序办理,报集团备案。

三)集团医院对外招聘录用人员。是指从集团各成员医院以外公开招聘录用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应届毕业生及返聘、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等。集团各成员医院所招聘录用的人员计划须报集团领导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由各成员医院自行招聘录用,必要时(条件成熟)可由集团牵头招聘录用。

1、引进在编的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各成员医院考核录用的方式引进,并报集团备案。

2、招聘进编的应届毕业生(含硕士及以下学历)由各成员医院按上级规定的程序、要求,自行规范组织实施。做到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报集团备案。

3、录用社会化用工(含合同制用工、临时用工等编外用工)人员的,各成员医院将用工计划上报集团并经同意后,由各成员医院公开招聘录用,报集团备案。

4、返聘及外聘人员,由各成员医院根据岗位需要按现行规定执行,并报集团备案。

5、其他人员非进编招聘录用,须成员医院申请,报集团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按规范程序公开招聘。

四)从集团成员医院招聘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须报集团同意,方可进行竞聘。符合条件者,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才可报名参加。

五)人员调出、辞职。

1、编外聘用的合同期满人员申请调出、辞职,各医院按照《劳动合同法》终止其聘用合同;合同聘期未满申请调出的,本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2、享受人才引进待遇的人员辞职,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退回享受待遇的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3、在编正式职工调出、辞职、聘期已满不再续聘,经各成员医院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按原有渠道办理,并报集团备案。

四、调配人员的待遇。

一)借用人员的待遇。

1、集团医院之间的调配,人员借用期间原工作单位保留编制,代发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基础性绩效)及福利(工会福利、过节费、院庆福利等);接受单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临时性工作任务奖励(指等级医院创建奖励)。年终由集团财经部进行核算,若借调人员享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临时性工作任务奖励没有原单位高的由接受单位予以补足。

2、集团层面管理人员(含信息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计中心、物资采购配送中心)由原单位代发基本工资、临时性工作任务及福利;奖励性绩效工资按集团规划财务部制订的方案发放。

3、原单位代发的借用人员的基本工资,集团财经部年终统一结算后返还。事业编制人员的结算标准为正高7万、副高6万、中级5万、初级4万,其它人员为3万。

4、社会化用工(编外人员),其用工关系转入接受单位,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所有待遇均由接受单位负责,执行接受单位各项规定。

5、借用人员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在原单位进行,借调期间个人德、能、勤、绩等综合考核情况由调入单位提供。

6、借用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外出进修学习,业务培训及学术交流由借入单位组织安排。

7、党、团组织、工会会员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会福利原单位发放。借用六个月以上人员,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单位的党组织可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借入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8、科研、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在原单位进行。

9、借用期间病事假、公休、探亲、婚假等休假,按借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借入单位应及时将休假情况报原单位备案。

10、发生工伤,由借入单位协助原单位进行申报,工资待遇按原单位规定执行。

11、其它未尽事宜原则上按原单位规定执行。

二)病理及消毒**中心人员待遇。

1、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原单位代发工资(岗位、薪级、基础性绩效)及福利(工会福利、过节费、院庆福利等)。奖励性绩效工资按集团规划财务部制订的方案发放。

临时性工作任务奖励(指等级医院创建奖励)参照集团市一院标准并由集团发放,其他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奖励不再享受。

2、中心人员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在原单位进行,个人德、能、勤、绩等综合考核情况由中心提供。

3、中心人员进修学习由集团审批同意,业务培训及学术交流由代管单位组织安排。

4、党、团组织、工会会员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会福利原单位发放。在中心工作六个月以上人员,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单位的党组织可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到代管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代管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5、科研、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在原单位进行。

6、中心人员病事假、公休、探亲、婚假等休假,按代管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代管单位应及时将休假情况报原单位备案。

7、发生工伤,由代管单位协助原单位进行申报,工资待遇按原单位规定执行。

8、其它未尽事宜原则上按原单位规定执行。

三)集团聘用人员待遇。

1、由集团自主聘用(包括编内、编外)的工作人员,其待遇参照集团市一院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并由集团发放,待遇就高不就低,年终由成员医院分摊。

2、其他事宜另行规定。

五、其他事项。

1、借用人员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在原单位进行,借调期间个人德、能、勤、绩等综合考核情况由调入单位提供。

2、借用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外出进修学习,但须参加借入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学术交流。

3、党、团组织、工会会员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会福利原单位发放。借用三个月以上人员,在借入单位建立临时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组织活动。

4、科研、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在原单位进行。

5、借用期间病事假、公休、探亲、婚假等休假,按借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借入单位应及时将休假情况报原单位备案。

6、发生工伤,由借入单位协助原单位进行申报,工资待遇按原单位规定执行。

7、其它未尽事宜原则上按原单位规定执行。

人员借用期满或任务完成,借用人员持回遣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报到。

以上事项同样适用集团病理及消毒**中心人员、集团聘用人员。

五、调配纪律。

1、各医院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按需调配。不得以调配名义照顾用人。

2、各医院要严格遵守集团调配规定,对集团下达的调配任务应认真执行,杜绝“调不出,派不进”的现象。

3、被调配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妥善办理好交接手续,到接受单位报到。

4、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配者,经教育无效的,将按集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对调动后无故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5.按照回避制度,配偶、子女一般不调配到同一部门(科室)工作。

船舶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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