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办法

发布 2023-11-08 02:55:03 阅读 4724

中交四局毛川高速公路mc5标。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

1 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止“三违”,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项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所属各施工单位。

3 职责。3.1 安全部负责制定本办法,并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3.2 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处罚和奖励的额度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金额。

4 工作程序。

4.1 奖励。

4.1.1 项目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4.1.2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防止**事故、职业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1.3 安全生产成绩突出,获得各级“文明安全工地”称号的,按《创优质工程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4.1.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2000元奖励。

4.1.4.1 消除重大隐患,避免**事故及企业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有功的;

4.1.4.2 抢救事故,避免事故蔓延有功的。

4.1.5 对于在“安全生产月”、“百日”活动中实现无安全事故,工作扎实有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

4.1.6 施行科技进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成就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单位或个人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所取得的成果确定。

4.2 处罚。

4.2.1 积极倡导劳动者遵章守纪,狠煞“三违”。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根据情况给予违纪、违章者经济罚款及停止作业的处罚。

4.2.1.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项目部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1) 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

2)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3)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操作的;

4) 使用明火无“动火证”的;

5) 未经允许,私自使用电炉取暖的;

6) 有其它不安全行为的。

4.2.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视责任情况对单位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1) 未接受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2)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经教育不改的;

3) 在作业区内吸烟,经教育不听劝阻的;

4) 施工现场内打架斗殴的。

4.2.2 施工现场构成隐患、违章,接到《隐患、违章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2.3 施工现场构成重大隐患、严重违章,对施工现场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2.4 接到《重大隐患、严重违章通知书》逾期不改的,或接到《停工指令书》后拒不停工整顿的,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4.2.5 严肃对待各类未遂事故,汲取教训,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凡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未采取措施,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2.6 凡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严肃查处有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4.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携书面检查参加三天安全学习,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1) 因玩忽职守一次造成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事故的;

2) 事故一次损失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4.2.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携书面检查参加五天安全学习,并对事故责任单位15000元罚款:

1) 因玩忽职守一次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的;

2) 事故一次损失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4.2.6.3 造成二人或二人以上死亡,重伤三人以上事故,或事故一次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由局领导研究从重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4.2.7.1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4.2.7.2 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造成**事故的;

4.2.7.3 由于机械设备严重失修,未采取措施或机械设备严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4.2.7.4 不按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事故的;

4.2.7.5 施工现场内因火灾、中毒事故,造成**事故的;

4.2.7.6 身兼数职的、管理混乱,未配备专职安全员,造成**事故的;

4.2.7.7 不及时制止重大隐患、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

4.2.8 对于事故处理不当的处罚。

4.2.8.1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者5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4.2.8.2 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给予行政处分。

4.2.8.3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致使事故蔓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

4.2.8.4 对制止“三违”,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2.9 对阻碍、干扰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因违章和各种事故被**部门罚款的,其经济责任由责任单位承担。

4.3 奖励的批准。

4.3.1 对单位的奖励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报局领导批准。

4.3.2 对个人的奖励由各单位提名,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报局领导批准。

4.3.3 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全管理处可以直接提名至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4.5 罚款金额的缴纳。

4.5.1 对单位的罚款,由安全管理处将罚款单交财务处,直接扣除。

4.5.2 对个人的罚款由被罚人本人承担,按规定期限将罚款交财务处,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项目有关部门从工资中扣除。

4.6 对于项目开出的罚款单,责任单位拒不签字的,视情节轻重可加大罚款金额,经罚款单开出部门主管领导确认后视为有效,被处罚单位对处罚有异意的,先交罚款后提安全生产委员会裁决。

5 附则。5.1 此办法由安全管部负责解释。

5.2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1目的。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制止 三违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 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自营型和合作型项目的管理 含劳务分包作业队 3职责。3.1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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