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的原则

发布 2023-11-08 02:50:03 阅读 5294

工伤责任事故处罚的原则:

工伤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对以下事故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

1、事故当事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1)事故直接责任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意识淡薄、漠视风险而导致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费+工伤工资)或设备设施、物料损失超过2000元的;

2)轻微伤**(直接损失2000元)以下,一般不处罚事故当事人,严重违规者除外。

2、车间/工段负责人:

1)(**费+工伤工资)或设备设施、物料损失超过5000元(轻微伤一级以上),安全管理存在较严重失职的。

2)(**费+工伤工资)或设备设施、物料损失超过10000元(轻伤二级以上),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

3、部门安全员。

**费+工伤工资)或设备设施、物料损失超过10000元(轻伤二级以上),存在安全监管失职的。

4、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班长(或指定的现场负责人):

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班长对员工严重违规、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熟视无睹,不纠正不报告,发生(**费+工伤工资)或设备设施、物料损失超过10000元(轻伤二级以上)责任工伤事故的。

5、生产部长/厂长/子公司总经理:

**费+工伤工资或设备设施、物料损失超过60000元(重伤以上),存在管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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