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发布 2023-10-13 11:05:03 阅读 7048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1.组织领导。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及时调整完善院学术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监控组织网络。医务科(医患沟通中心)负责日常医疗纠纷的接待;门诊部负责处理门诊相关方面的纠纷接待;护理部负责处理护理相关方面的纠纷接待;监察室负责处理服务态度及行风方面的投诉。

相关职能科室各司其职,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承担医疗纠纷处置的工作职责。

2.报告程序。

2.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了医疗争议(纠纷)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本组责任医生、科室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汇报,门诊医技科室人员同时应向门诊部报告,护理人员及时向**长和护理部报告(非正常上班时间同时向总值班报告)。对迟报或隐瞒不报的当事人及科室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2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上报院领导:①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纠纷)的。

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较大、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2.3发生下列情况的,医务科在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向卫生局报告:

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2.4当事人在报告的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或事态扩大。科主任、责任医生或**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介入,妥善处理。

2.5发生医疗事故(纠纷)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的情况,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保卫科,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医院保卫科必须及时介入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

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纠纷)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保卫科必须有保卫干部及保安人员迅速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立即报公安机关现场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保卫处应注意保护医方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3.处理程序。

3.1科室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发生后,一般由科室首先负责接待,科主任组织科室讨论,当事人、责任医生和**长共同做好解释沟通工作,争取在科室内解决问题,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医务科。

3.2科室处理有困难的,由分管部门协助参与处理。门诊医技科室由门诊部参与协调处理;护理方面的由护理部参与协调处醒;涉及医疗等多部门的,则由医务科(医患沟通中心)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协助处理。

处理结束将处理经过及结果报医务科(医患沟通中心)领导或院领导审核,医务科备案归档。各部门参与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的,由医务科(医患沟通中心)负责申请第三方调解或进入鉴定、司法程序。

3.3患方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需经医务科审批。内容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科、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等。

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需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3.4疑为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历及实物由医务科负责保存。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依法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由医务科或总值班通知市中心血站派员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记录。

3.5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死因有异议,医务人员应建议患方提出书面尸检申请。尸检应当在死后48小时内进行。

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医方仍应向患方告知尸检的意义和拒绝尸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签署尸检告知书。患方拒绝签字的,应请驻警签字,见证医方己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有可能同时保留音像资料。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患方拒绝移放时,保卫部门应组织力量强制执行,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天,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发生医疗纠纷时,当事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报送医患沟通中心。所在科室的科主任应认真组织讨论,讨论结果书面报医务科存档。

讨论内容应包括诊疗经过、救治措施是否妥当、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并负责向患者通报、解释。与此同时,科主任应负责积极做好医疗纠纷患者的后续救治工作,防止损害扩大。

3.7医务科(医患沟通中心)接到医疗争议报告后,应做好以下工作:3.7.1组织人员对病情严重的患者进行救治,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得出初步结论;

3.7.2协调相关方面,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以保全证据;

3.7.3医务科(医患沟通中心)和科室负责人共同向患者或其亲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

3.7.4向患方通报说明事件调查情况、得出的初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等,同时向患方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将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并与之协商确定处理该争议。

3.8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有人员未经请示汇报,未经医院授权,不得接受**采访、随意发表意见、分析评价他人及医院的其他纠纷情况,更不得随意发表议论、宣传不实内容。相关文字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复印。

医疗纠纷病案讨论时,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全部收回、归档。在医患交往中,应有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遭到恶意的录音录像,发生纠纷隐患时更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有利于维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9科主任(责任医生)应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的接待、鉴定、诉讼、处理等事宜。当事医务人员全程参与纠纷处理,解答患方所提问题,并承担举证责任。

科主任、责任医生参与赔偿数额的最终协商确定。医疗纠纷经医患双方沟通,达成调解协议的,科主任作为院方代表之一,参与协议书签字。当事人、责任医生或科主任拒不配合医疗纠纷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低聘或待岗等处理。

3.10当事人、科室与患方达成私下协议,属个人行为,私下理赔前应向医务科(医患沟通中心)报告。事前未报告,事后仍应报告医院。

对处置结果圆满,未造成医院损失的,医院一般不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但科室仍应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教育科室人员。如私下理赔、承诺,引发纠纷升级,加大医院调处难度,增加医院损失,医院将根据责任程度,由当事人、当事科室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院通报。

4.鉴定程序。

4.1院内责任甄别。

由医务科(医患沟通中心)组织院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必要时扩大到相关专家,报据各项法规、制度、诊疗指南,对该患者的诊疗全过程,包括病历书写质量、诊断质量、**质量、手术质量、抢救质量、护理质量、医院感染、营养支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医疗活动中存在的医疗缺陷进行,确定缺陷性质、等次。

经过科室、部门协调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处理完结后3天内将事情经过、科室讨论意见、处理意见、整改措施书面报医务科(医患沟通中心)。

4.2院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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