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之我见

发布 2023-08-26 03:43:49 阅读 6552

近期,《食品安全法》颁布了,工商部门执法的力度和权利加大了,承担的责任也更明确、更大了。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上的执法与以前有变化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本人只阅读一次,不一定是正确):

一,对食品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工商部门要定期与不定期对流通领域食品进行抽检。如第六十条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食品检查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把食品标示和食品经营者检查食品情况记录明确为检查内容。

如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对食品经营场地作了明确、经营者健康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二、对食品经营违法的处罚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操作更简便直接,打击力度更大。对经营者经营食品检查时可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封存和扣押,扩大了执法权限,“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对食品安全范畴扩宽了,从食品以往内在要求托宽到外在包装。对食品的处罚更具有操作性,方便性,只要是食品违法,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罚没起价200元,不论不合格食品量的多少,对货值超过一万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增加了对工具的没收.

三、对主体资格的审批,减少了工商的审批权限,餐饮和食品企业生产不再由工商许可.但经营食品的还是要象以前一样要卫生许可和工商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对取消经营食品许可的个人或单位规定了“五年不许经营食品的规定。”以前只要6个月就可以了。

如我以上解读几点正确,那么今后工商监管的难点主要有:1、处罚难,在6月执行新法后,对大面积的不合格食品如何进行处罚?全部立案处罚,很显然不现实,容易引发****件。

2、经营取证难,对小商小贩,经营不合格食品,需要取哪些证据,不能说发现摆放在架上就认定为在经营,必须要取证交易情况,在消费者没有报案投申诉情况下,无法取到合法证据,如检查中发现有过期食品,只能给于没收,无法取得违法所得和经营情况的证据。因为附则中对“经营”一词没作释法解释。对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食品是否是经营食品没作明确判定。

如果经营者坚持不合格食品进行了买卖行为才是经营了不合格食品,我们无力说服。3、对不明原因死的水产动物经营行为处置难,一般热天卖鱼的,往往容易死鱼,鱼一旦死后,无法鉴定和说明鱼的死因,此时鱼贩可能会便宜销售,即使不销售也可能摆放在卖鱼摊位上。工商人员该如何处置和监管?

如“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的第五种情形,(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一点看法,今后我工商部门应加强对营业执照管理力度。提高营业执照发放门槛。每次本人到县城各处经营户检查时,看到别人把卫生许可证象宝一样对待,而对营业执照则到处丢。

总觉得不是回事。经后不收费了,对要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主要组织学习一些基本的工商法规和经营者应遵守基本法规和经营道德。对学习后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学习,直到考核合格后才能许可发营业执照。

当然学习应该交一定的学习费用,使其想做生意的人珍惜学习机会。这样,提高经营者的素质,我们的监管才能走上正规、有效,不法商贩才会减少。才能真正确保流通领域的商品安全。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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