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8-13 18:12:17 阅读 9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物资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第三条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配送中心任副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名单附后)。

第四条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公司建设服务,坚决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

第六条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二)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家具、及其它物资;

三)5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机构。配送中心代表公司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其它部门未经公司授权不得自行招标。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和项目拟订成招标公告在有关大众**上发布,以使不特定的众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一条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款。

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不得有意或无意示明特定的生产(销售)**者或者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招标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内容。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需要修改招标文件或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书面提交招标人。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损害学校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竞标,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结标。

第二十一条结标可按开标、评标、中标三步进行。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公司纪监审人员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评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公司依照本办法组建的招标评标工作组负责实施。评标工作组由公司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技术人、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临时聘请。必要时可从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受聘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组。

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配送中心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综合物资的**、性能质量、售后服务、投标人资信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最后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有优惠的销售**,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审标准。

但是投标**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评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资产管理处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前,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及用户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配送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根据国家招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对产生损失负有责任者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配送中心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责任。

第三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配送中心不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务部有权拒付货物款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令不止,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或者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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