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统计制度建设,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

发布 2019-08-08 14:33:37 阅读 1816

依靠统计制度建设,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

中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意思就是说,没有规则的约束,人类的行为就会陷入混乱。

这句话反映了朴素的管理思想,但其却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在当前的统计工作中,统计制度建设依旧是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劲力量。要想真正的推进统计工作不断向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保证统计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就必须进一步健全统计制度,提高统计制度在现实工作中的完整性和实用性。

统计工作的第一步就是与统计对象建立统计关系,这就需要有一套完整可行的统计制度进行规范和保障。“万事开头难”,如果在与统计对象建立关系这一步走的不规范,势必会影响日后的工作。当前统计工作中,在工作的入手阶段就存在统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可概括为:

与统计对象建立统计关系的操作方法在统计制度的层面不完善,缺乏一些具有实际可操作的规范。由于统计法在这方面规定的不够详细,只是在大的层面上起到一个导向作用,统计制度又没有对这块工作作出具体的可执行方法,这就导致一些统计对象钻统计法律的空子,走统计制度的漏洞。

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这只是一个在高层面上具有导向性的条文,在实际工作中其实并无多少可操作性,我们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在家电下乡期间,从商务局得知某公司实际销售额已达到限额以上,当要求其填写统计调查表时,对方以自己没有达到限上额度为借口,拒绝填写统计调查表,这样统计部门就无法与其建立统计关系,也无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更无法就其行为进行处罚。

在这件事情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当出现统计对象拒绝报表,不与统计部门建立统计关系的情况时,统计部门没有确定的、可执行的制度规范作为依据对其采取下一步行为,在此情况下,即使在处罚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也无济于事,因为在没有与统计对象建立统计关系时,统计部门是无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的,处罚就无从谈起,这样,处罚条例就被架空了,大大减少了对统计对象的规范作用。

第二统计局在商务局处获取的数据并没有制度的确认,在缺少制度确认的情况下统计局无法以在商务局所取得的数据为依据行使自己的职能。

总体来讲,主要就是在统计工作的开始阶段,只有统计部门主动,统计对象则主要靠自觉,虽然有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大框架去规范其行为,但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却又不具备具体可行的办法去约束其行为。

要解决此类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统计制度层面界定统计部门获取数据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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