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 2019-07-25 11:02:37 阅读 1878

第十六章建筑间距。

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第一百二十三条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

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臵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度的,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

二)朝向为其他方向的,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方向角(度)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90(含)折减值 1.0 l 0.90 l 0.

80 l 0.90 l 0.95 l 注:

1.正南向方向角为0度,0~90度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方向角。为正南向平行布臵的标准建筑间距。

3.方向角大于90度的为北向。4.

设计总平面图的真北方向,应与本市: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

第一百二十五条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臵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向、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山墙的宽度;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按照檐墙计算。

二)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按照檐墙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高度的1倍计算,且不小于6米。

第一百二十七条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的,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的,按平行布臵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夹角>45度的,按垂直布臵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

第一百二十八条多、低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其中,对应山墙一侧均开有窗户且其中一个为居室窗户的,属于旧区改建的,间距不小于10米;其他区域的,间距不小于12米。

第一百二十九条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一般应当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且还应按遮挡建筑的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计算,同时满足本规定对建筑间距的其他要求。

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日照主方向檐墙一个方向窗。居住建筑山墙开窗或者北向檐墙开窗的,不计入遮挡因素。

日照遮挡客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区改建的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1倍,其他区域为1.2倍。

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的居住。

建筑的间距,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0.8倍,其他区域为1倍。

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4米。

第一百三十一条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高度可以减除室外地坪至最低居住层室内地坪的高度,但最小计算间距不得小于14米。

第一百三十二条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计入遮挡因素。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计算日照间距。

第十七章建筑退让。

第一百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第一百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一百三十六条新建有较大**、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一百三十七条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的0.6倍。

第一百三十八条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

第十八章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四十条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净空、建筑间距、消防、城市设计导则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不影响公园景观。

第一百四十二条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面宽,一般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2.0︰1。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3︰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五)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第一百四十三条容积率为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阳台、阁楼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设施,应当计入建筑总面积。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

一)住宅建筑、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建筑、写字楼、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臵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四)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利用地下部分屋顶作为绿地或者室外场地的,覆土或者场地上皮一般不应当高出室外地坪1米。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于0.

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于0.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前款第(五)、(六)项涉及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加0.2米作为室外地坪。

第一百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臵。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3.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 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3.2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录二 附表一 长沙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 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间距 类地区 附表二 甲 注 far 容积率 d 建筑密度 gar 绿地。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

文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文昌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