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 2019-08-22 01:58:17 阅读 2899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文昌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文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海南省村庄和集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海南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文昌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体系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控制。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图1-1 文昌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第六条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七条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分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组团结构,并结合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和行政区界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九条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3.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十二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3.2)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3.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1、√允许设置。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高隆湾、冯家湾、木兰湾、椰林湾、淇水湾、月亮湾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4.1.1~4.

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4.1.1~4.

2.2的规定执行。

表4.1.1~4.

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4.1.1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人)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六章建筑间距。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 建筑物楼梯间 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3.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 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3.2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2009年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4 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建筑间距 6 第五章建筑退界 9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1 第七章基地绿地率 12 第八章基地出入口 12 第九章基地停车场 13 第十章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1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