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7-24 20:05:37 阅读 5224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

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总则1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1关联交易的审批与决策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3附则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浙江永强集团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关联方若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专业评估师。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批与决策。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

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先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的批准。

前款中所述的关联股东包括:(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第十五条对于报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须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况等事项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批文(如适用);(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独立董事的意见;(八)深圳**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五)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