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发布 2019-06-07 23:44:17 阅读 8702

三、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

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限,其代表行为无效,除非其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所谓表见代表系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限,此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

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全县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但是,如何判断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限的情形下“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董事长权力的限制一般有三种:一是法律法规的直接限制,二是公司章程的限制,三是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限制。

所以,董事长的越权行为也可分为相应的三种:一是超越法律法规的直接限制,二是超越公司章程的限制,三是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限制。

(一)法律法规的直接限制。

《公司法》中没有专门的条款直接对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权力作限制性规定,但是董事长的权力绝不可超过董事会的权力,更不可超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力。《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授予,实际上就可以视为《公司法》对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权力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即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无权签订担保合同。由于在这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制,所以,任何相对人都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效。

(二)公司章程的限制。

很多公司在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进行限制,而章程一般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公示,但是,在此情形下,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一般认为,章程的备案和公开本身也不足以构成“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如欧盟第一号公司法指令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有决策权的公司机关对于公司相关权力的限制,不得被公司利用对抗第三人,即使这些限制已经公告也是如此。

”德国《股份****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则规定,对于董事代表权所加章程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我国的实践看,有些地方查阅公司章程手续繁琐,受到限制,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章程的备案公开本身也不足以构成“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限制。

股东会或董事会直接以决议的形式限制董事长的权力,决议一般也不具有公示性,所以相对方一般是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即使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予以公开,也不足以构成“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必须由自然人代表其从事各项活动。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时,由法人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外应诉、起诉。在下列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1、非法经营;

2、隐瞒税务、工商管理事项;

3、抽逃资金;

4、解散、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不及时公告,使他人造成损失;

6、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活动。

甲方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四 工资保险待遇。第六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元。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应在每月日...

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

1 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 贯彻执行 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 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 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 当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3 把安全生产贯穿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计划 布置 检查 总结 评比生...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注册于中国广东广州的广州 x 的 总经理在此授权 副经理 作为我公司的合法 人,就 万科 x 的活动,采购合同的签订 执行 完成和售后服务,作为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自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公司名称 广州 xx造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