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民法试题解析

发布 2024-04-17 13:50:04 阅读 8893

2010年特刊民法试题解析。

a.房客不交物业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b.经口头、**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既可以向业主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

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

【答案】bcd

【解析】①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7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催交的方式仅限于书面,不包括口头催告;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无权请求业主委员会支付物业费。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处理。

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2.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甲所有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发生洪灾,该房屋倒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若该处房屋全部灭失,则乙的抵押权消灭。

b.若该处房屋仅部分灭失,则乙的抵押权仅存在于未灭失的房屋上。

c.若甲获得保险公司对该处房屋的赔偿金,则这笔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d.若甲在原房屋原址上盖起新房屋,则新建房屋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答案】abc

【解析】①如果抵押的房屋全部毁损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则抵押权消灭,故a选项正确。②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部分毁损灭失的,抵押权对未毁损的部分继续有效,故b选项正确。③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抵押物毁损灭失后获得的保险金,属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c选项错误。

④由于抵押物系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故本题不适用《物权法》第193条。抵押物全部毁损后,在原址上新盖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故d选项错误。

3. 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致使货物部分受损。在此情况下,法院对甲的下列哪些请求应给予支持?

a.因乙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b.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押财产。

c.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向有关机构提存这批货物 d.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承担货物的损失。

【答案】bcd

【解析】本题涉及质权人的义务。①a选项的表述并无法律依据,在此情形下,出质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215条规定: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故b、c、d选项的表述均属正确。

”4.甲继承其母遗留的钻戒,即出卖于乙,约定于4月3日交付。甲4月3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钻戒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并即开具支票支付。甲与4月4日将该钻戒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即交付于丙。

甲又于4月5日将该钻戒出卖于丁,对丁虚称该钻戒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钻石所有权。试问谁享有钻石的所有权。

a.甲b.乙c.丙d.丁。

【答案】c【解析】4月3日,甲将自己的钻戒出卖给乙,且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乙已经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4月4日,甲将借用的钻戒出卖给善意的丙并交付,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善意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乙对钻戒的所有权消灭。4月5日,甲再次实施无权处分,欲将该钻戒出卖给不知情的丁,但是,首先由于甲不是该钻戒的占有人,没有权利外观,缺少公信力,标的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其次,甲、丁采用的是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而根据民法理论,占有改定以及指示交付的交付方式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综上,丁不能善意取得钻戒的所有权,钻戒的所有权归属于丙,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是c选项。

5.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一贫如洗,故拖延不还。甲的下列行为,乙可以主张撤销的是:

a.以明显不合理的**收购他人财产b.放弃未到期的债权。

c.放弃债权担保d.拒绝接受他人的赠与。

【答案】abc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条的规定,a、b、c选项的表述均属正确。②d选项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故d选项错误。

6.甲超市与乙食品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食品厂应在农历八月十五前两周,向甲超市提供各色月饼一万盒。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全部成品、原料烧毁,则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

b.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严重损坏,乙食品厂要推迟1个月履行合同,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

c.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不能按时交货,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但因该损失系不可抗力所致,故甲超市无权要求乙食品厂赔偿损失。

d.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及机器严重受损,乙食品厂仅能按照约定交付6000盒各色月饼,甲超市应当接受,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解析】①如果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全部成品、原料烧毁,则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的规定,乙构成预期违约,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②购买约定的行为属于定期行为,债务人迟延履行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③根据民法理论,仅雷击失火或者火山爆发导致失火属于不可抗力,一般的失火不属于不可抗力,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④《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根据,题意,如果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及机器严重受损,乙食品厂仅能按照约定交付6000盒各色月饼,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该部分履行不会损害债权人甲超市的利益,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7.甲张贴告示出租其房屋。当日上午,乙联系甲并以月租金3000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周后搬入居住。下午,丙联系甲,愿意以3300元的**承租,甲亦与之签约并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一周后搬入居住。

第二天,丁表示愿意以3600元的租金承租,甲遂又一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丁当晚便搬进房屋居住。甲通知乙、丙因事情有变,房屋不再出租,自住,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先,法院应支持履行该合同。

b.甲、丙的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法院应支持履行该合同。

c.法院应支持履行甲、丁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丁已经搬进房屋居住。

d.甲已将房屋租与乙,法院应认定甲与丙、丁的租赁合同无效。

【答案】c【解析】答题依据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一房数租的,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均未合法占有的,办理的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优先。

均未办理租赁登记或者同一天办理租赁登记的,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本题中甲先后订立的三份租赁合同均有效成立,由于丁已经合法占有房屋,故丁优先。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是c选项。

8.根据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下列事实中,不够成无因管理之债的事实是:

a.未受委托,雇人为邻居的危险房屋加固,以免遭台风的袭击而损毁 b.受委托,雇人为他人照看病人。

c.抢救溺水的儿童d.饲养他人失散的动物并寻找失主。

【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的意思;③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本题中,b选项中因存在约定的义务,因此不够成无因管理之债。

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是b选项。

9.甲、乙在住宅楼附近散步,突然乙被某楼层抛掷的垃圾砸到,受伤。甲见状开口大骂,该楼层的丙、丁、戊甚是生气,于是向甲扔东西,甲被击伤。经查证,该楼层居住着丙、丁、戊、戍四家。

戍家事发当日全未在家,丙、丁均随手扔甲的是手中的杯具,戊扔出的是正在吃的白薯。经鉴定,甲的伤为杯具之类的的硬物所致,不是白薯,但也无法确定是丙、丁中哪一个投的杯具。依据侵权责任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可以请求丙、丁、戊三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只能请求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甲可请求丙、丁、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可请求丙、丁、戊、戍四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b(给出的答案是c)

【解析】①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由于难以确定加害人,乙遭受的损害,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当补偿,由于戍当时不在家,不属于可能加害的人,故乙的损害由丙、丁、戊予以适当补偿,丙、丁、戊在补偿时承担按份责任。故a选项的表述错误。②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应由丙、丁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

③由于戊扔出的白薯不会导致甲损害,因此不能认为戊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故戊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④同理,由于戍并未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故d选项错误。

10.甲饲养的一只狗因正常行驶的一辆大货车鸣笛而在a公司施工的道路上狂奔,行人乙慌忙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

b.如a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

c.此属意外事件,甲、货车司机、a公司均不应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

d.甲和货车司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d

【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单位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③所谓意外事件,指加害人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依然不能遇见的客观情况。

本题中描述的事实不属于意外事件。此外,意外事件只能作为过错侵权的免责事由,不得作为无过错侵权的免责事由。本题中,甲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侵权,因此,即使损害因意外事故而发生,亦不能免除甲的责任,故c选项表述,当选。

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甲、a公司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甲、a公司的行为单独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甲、a公司的行为不够成共同侵权,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甲、a公司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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