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试题 一 答案

发布 2024-04-17 13:50:04 阅读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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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行为和事件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后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生活事实、偶发事实并不必然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死亡这一事实能够产生民法上的法律后果,如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继承的开始等。

2.答:d解析:

《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也不能享有继承权,但法律基于对胎儿的特别保护,在继承中保留胎儿的应留份额。

3.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特殊情形。在本案中,涉及到人身伤害,依《民通意见》第 168 条规定,人身伤害中,当时即发现受伤的, 从侵害之日起算,伤势为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4.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民事权利的类型。撤销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使现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权,a 正确。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b 正确。债权是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具有排他性,c 正确。支配权是存在对应义务的,即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之义务,该项表述错误,本题答案为 d。

5.答案:c

解析: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它并非无主物,而是属于有主物。

发现埋藏物以后,如能证明属于某人所有,且为国家现行法律、政策所允许,应归其或其继承人所有;所有人不明的,才归国家所有。银元虽是被挖出而发现的,但上面有主人的名字王福根,应归其本人或继承人所有。

6.答案:a

解析: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也无委托监护的问题,甲的监护人(甲父)应当对邻居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 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如果被监护人在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处接受管理时致人损害,除另有约定外,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如学校、幼儿园等) 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7.答案:d

解析:本案涉及债的产生原因,应当区别分析。刘某第一次拾到一袋面粉,是因运粮车经过泥沟颠簸而落,是意外获利。

因无法律上的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而第二次拾到的两袋面粉,则是刘某的主观故意所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行为。故本题应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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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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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涉及抵押和质押的生效要件问题。房屋抵押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

车辆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未交付的,质押无效。故本题应选为 b。

9.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实现的顺序。依据《担保法》第 54 条、《担保法解释》第 59 条规定,对于法定登记抵押权,登记时间不在同一天的,以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因此,题中抵押权顺位应是乙>丙>丁。丙虽因购买该房而成为所有权人,但依《担保法解释》第 77 条,同一物上成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先位抵押权) 与该财产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所有人的先位抵押权仍可对抗后位抵押权。因此,丙的抵押权顺位不受影响。

10.答案:c

解析:合伙人对其退伙之前的合伙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依据《民通意见》第 条和《民法通则》第 35 条:

对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来承担债务。因此,丙退伙时与甲、乙进行的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的对外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11.答案:c

解析:本案考查善意取得问题。指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乙虽为无权处分行为,但丙作为第三人因善意而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其当然有权赠与其女友。后被盗及成为遗失物,但并不妨碍丙的女友享有所有权。

12.答案:c

解析:依据《婚姻法》第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

婚前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为个人财产。本案中,第一次赠与虽在婚前,但因天赐没有任何表示而未成立,第二次的赠与发生在婚后,也没明确表示赠与给个人,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13.答案:c

解析:首先明确侵害肖像权的构成条件有两个:未经许可使用;以营利为目的。

然后具体判断本题中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三个主体的行为都是未经许可使用且以营利为目的,故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其中三个主体的营利性体现在:

摄影师将底片**的行为是营利性的;丙出版社出版挂历的行为是营利性的;丁厂生产沐浴露的行为是营利性的。

14.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致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所有人和管理人,具体由谁承担,应视具体情况。依民法理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 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修义务的人。

小西虽为承租人,但依《合同法》第 220 至第 221 条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整体的维修义务人是所有人;又依《合同法》第 233 条,房屋出租人(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故楼房整体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15.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合同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 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 18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据此,我们发现,在中国合同法上,其所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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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到达生效主义,因此,不论受要约人何时看见要约或者撤回/撤销要约的通知,其生效时间皆以到达受要约人的住所为准。

16.答案:d

解析:本例中一房四卖,乙、丙、丁对甲都享有债权,但只有一份合同能够履行。依据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的,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区别。

故应由甲来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于的合同来履行。

17.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依《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人小航明知而与嘉禾麻袋厂签定合同,该合同为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18.答案:a

解析:合同的解除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约定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须协商一致, 意思表示真实,不得损害他方利益。

本题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甲以欺诈手段解除原租房合同, 该行为应属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甲对此行为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9.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的基础是侵权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缔约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意外事件是致害人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甲到商场购物,因地板积水滑倒摔伤,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6 条规定,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另须注意:在侵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前,对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是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实现的。

本题就是一个典型的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案例。但在侵权法将安全保障义务独立、明确予以规定之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便是侵权责任。

20.答案:b

解析:本例中涉及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根据一般法优于特别法的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21.答案:acd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甲约乙赴宴的行为只构成一项意思表示。拾得遗失物归还失主的行为将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变为合法的法律关系。

22.答案:bcd

解析:期待权指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 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23.答案:acd

解析: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代管人不仅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返还,还应返还孳息,并负有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情告知的义务。保管期间原物属于失踪人,孳息也属于失踪人。

财产代管人对因保管财产支付的费用当然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如果失踪人不支付费用,代管人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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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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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指条件本身为“发生某种事实”;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条件本身为“不发生某种事实”;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指合同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指合同于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在判断合同中所附条件的性质时,大致可概括为以下组合:(1)肯定、延缓条件:

如……,就……;

2)肯定、解除条件:如……,就不……;否定、延缓条件:(3)如不……,就……;否。

定、解除条件:(4)如不……,就不……。

25.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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