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名词解释( 每题4分, 共20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 简答题( 每题7分, 共42分)
1、 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 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
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四、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
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 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 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义:一、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第一次分类:
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
混合过错。第二次分类: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
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
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
共同过错共同滥用权利的过错。
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
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受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受害方违反义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过错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概念,须在主客观相结合方面对过错进行认定。就其本质而言,过错仍然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主观状态的评价上。所以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首先应考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当行为人之过错表现为过失时,无法用主观标准确定其过错,我们必须借助客观行为来反映其主观状态,这里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其一行为违法性,法律体现着一种社会评价和价值判断。其二行为人之行为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4、机动车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构成及责任承担。
1、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4)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3)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过错的认定。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耗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注意是,该司法解释实际上过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只有证明其没有过错才可免责。
6、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实行何种归责原则,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42条之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规定。
根据新物权法的规定,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至于《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是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责任分配问题,不是产品责任的性质问题。
三、 论述题(28分)
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成功和不足。
不足之处:一、同命同价问题。侵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法条使前期一度热议的“同命同价”问题有了“定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体现了“同命同价”,但此条规定中“可以”一词却使其现实意义大打折扣,留给法院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中,法院和法官完全可以自由裁量。
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侵权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只字未提,即受害人残疾或死亡后,被扶养人“依法”将不能得到生活费的赔偿。
三、精神赔偿问题。侵权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将精神赔偿仅限于侵害“人身权”,范围过窄。
四、雇主的责任问题。侵权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雇员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不论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故意。此条规定大大减轻了雇员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人为的加重了雇主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五、教育机构的担责问题。侵权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成功之处:一、《侵权责任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突出表现。
二《侵权责任法》是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规定的,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
三,侵权责任法保持了《民法通则》的传统。实际上,确定侵权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这一点,并不是从《侵权责任法》开始的。
二)《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借鉴。
2.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模式融合的关键。
《侵权责任法》规定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独具特色。
四、 案例分析(10分)
20xx年某日,35岁的李某为上海某公司职员, 年薪20万, 某日因颈部不适,带着家人去a医院进行按摩**,该院医师刘某在对李某实施按摩过程中,听到颈部“嘎”的一声,李某便当即倒在地上。因伤情严重,医院不得不对其实施截瘫手术。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一级伤残,且与不当按摩有直接因果关系。
1. 试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谁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此次事件是a医院和该院医师刘某的诊疗行为,二是导致了李某一级伤残,三是不当按摩与李某的伤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四是医院以及医师刘某的过错。
2.设上海20xx年居民人均收入为10万元,你认为受害人获得多少残疾赔偿金为合适? 说明理由。
医疗费: 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60万。
残疾生活补助费: 一级伤残赔偿20年 400万。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30万。
合计:490万。
侵权责任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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