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发布 2019-07-24 15:02:17 阅读 1381

在民法领域中,民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共同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1)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2)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3)都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4)都具有制裁性。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的共同之处以及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和民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常使这两类责任发牛竞合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也不应导致两种责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具体来看,两种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归责原则的区别: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受损害方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损害方有轻微的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举证责任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人之故意过失,而仅需证明债权的存在及损害的发生。债权人证明此二点请求赔偿时,债务人除根本否认未履行而证明其已履行外,应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方得免责。

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应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这一举证责任,关系至为重大,被害人往往因不能举证而无法获得赔偿。近世立法学说判例,为使被害人能有获得满足之较多机会,无不从免除被害人对于过错之举证责任方面去下功夫,所谓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唯在免除被害人对于过错之举证责任。

所以从总体上讲,侵权责任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侵权行为的被害人一般应当证明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当然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毕竟是例外现象。

3)义务内容的区别:

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违约责任是违反的具有相对权的作为义务。根据大陆法各国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

在侵权行为中则不存在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侵权责任为违反具有绝对权的不作为义务。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己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若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4)时效的区别:

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如德国)的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

”还有些国家(如法国、英国)的法律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同样的时效,只是对某些特殊的案件规定了短期时效。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延期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5)赔偿范围不同:

侵犯财产权利的侵权赔偿,应当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果受损害方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也应赔偿这些损失;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非法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虽未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虽然损害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6)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即便就不可抗力来说,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受损害方认为对方可能有法定的抗辩事由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构成时,则可以选择违约责任的请求权行使,提出请求,使自己的赔偿请求能够实现。

7)责任方式不同:

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如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违约责任基本上是财产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8)义务主体不同:

违约责任的义务方只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义务方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9)适用抵销不同:

因故意侵权行为新产生的债务,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则意味着债权人可任意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这显然是有违公序良俗的,而违约责任的债务人符合抵销条件的则可以主张抵销。

10)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在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侵权责任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如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动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违约责任中,债务人的**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依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但是,**人或使用人实施侵权行为给被**人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人和**人负连带责任。

11)诉讼管辖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看出,违约责任管辖法院比较广泛,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在上述总结的十一点区别当中,传统观点认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1、违约责任是因违反约定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责任;2、违约责任是对履行利益,即期待的利益侵害的救济,而侵权责任是对固有利益,即现有利益侵害的救济。至于立法及学说中散见的两者之间的其他方面的区别,多是一种技术性的安排设计,而非由于两者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由于两者有这样的区别,因此对其加以区分是有必要的,但仅仅是区分仍然不够,还必须保证两者在具体的救济措施上有异,并且这种差异也是必要的,这样我们才可以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野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期待利益、履行利益等因素是造成两者分立的直接原因,而需要对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给予不同的法律规制,则是两者分立的较为深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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