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保〔2010〕7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稿)的通知。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修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实施。
华东理工大学。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华东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徐汇校区、奉贤校区、金山科技园区学校下属的所有单位和驻校内、或在校内作业的其他外单位,学校所属单位在校外的,执行本规定的同时遵从当地有关规定。适用本规定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工作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保卫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维修、检测等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申报的备案手续,并做好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二)学校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配置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对消防设施、器材有特别需要的,应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
六)在保卫处指导下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在保卫处指导下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按规定上报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方案,并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中心下属各部门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履行本职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一名同级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抓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除落实本规定第十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住宿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宣传和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住宿人员。
第十五条在校内从事合作办学、合作科研、合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双方都应遵守本规定,学校方负责在订立合同时依照本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学校方负责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方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计算中心等重要场所;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危险品仓库、高压实验室、化工厂、印刷厂、木工间、汽车队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七)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负责国家重点项目或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单位;
九)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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