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3-08-28 18:19:01 阅读 668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更好地开展消防工作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机构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并负责移动式消防灭火器材、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承包商做好消防设施的建设,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固定消防设施的调试、收集消防验收资料并对消防验收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负责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做好检修、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生产准备中心负责火灾隐患技改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仪表部负责火灾报警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九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火灾扑救时的后勤保障和**发布事项。

第一十条采购部负责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药剂的采购。

第一十一条各执行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十二条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公司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十三条火灾预防。

1、 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的规划应纳入公司总体规划,并落实资金。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满足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等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禁止施工或投入使用。

4、 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装备器材和消防药剂的采购招标和验收,安全环保部参加,严把技术质量关。

5、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许可。

6、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7、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8、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9、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0、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1、 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必须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并在安全环保部备案。

12、 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全厂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 消防安全规定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 部门防火检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 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 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消防演练情况。

8)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3、 各执行部门和相关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9)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2)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4、 各执行部门和相关部门每日应当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其它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其使用影响情况。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15、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消防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16、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7)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8)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9)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 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消防隐患的。

1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17、 对查出的各类消防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或制定安全应急措施限期整改。

第一十四条消防组织。

1、 各执行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熟悉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2) 协助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防火巡查,报告消防隐患。

3) 参与制定本部门消防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 熟练掌握初**灾扑救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方法,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 维护本部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6)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2、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火灾扑救技能。

3、 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站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能力。

4、 志愿消防队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消防隐患。

第一十五条宣传、培训教育及演练。

1、 安全环保部、各执行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 安全环保部和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入厂**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教育内容。

3、 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4、 对公众聚集场所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5、 安全环保部和各执行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6、 宣传与培训教育内容。

1)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部门、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报火警、扑救初**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 公共聚集场所员工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7、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 对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一十六条消防设施、装备与消防道路。

1、 各执行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对属管区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

2、 消防控制室等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3、 固定消防设施管理。

1) 固定消防设施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2) 固定消防设施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实行专人负责。

3) 消防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要求,设备管理部应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

4) 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需进行维修和更换的,应经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和所在运行部会签后方可进行。

5) 各执行部门操作员工对本区域固定消防设施应做到应知应会。火灾状况下,消防设施由属地操作员工与消防大队队员使用。

4、 移动灭火器材管理。

1) 移动灭火器材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有固定的摆放位置和标识,设立消防器材棚(箱),不得随便挪用。

2) 移动灭火器材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齐全,保险装置、行驶机构完好。

3) 各执行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建立移动灭火器材登记台账,安全环保部建立移动灭火器材总台帐,并制定更新计划。

4) 各执行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每月对移动灭火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5) 移动灭火器符合更换条件的(详见附件3),由所属部门填写《灭火器更换申请表》(详见附件4),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同意后进行更换,严禁私自更换灭火器。

5、 消防道路管理。

1) 厂区内主要道路以及装置、罐区周边的道路,为消防通道,纳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2)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占用厂区内的道路必须到工程管理部办理《临时占道申请表》(详见附件5);

3) 不得在消防通道两边和转弯处修建影响车辆通行及通行视线的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设施;

4) 因施工、动土等临时性占用或破坏消防通道时,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破土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因施工破坏的消防通道,由施工单位在批准的施工结束时,同时予以恢复;

6、 消防用水。

1) 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确因生产需要使用时,必须办理《消防用水申请表》(详见附件6),经生产准备中心、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使用,超过3天需重新申报。

2) 火灾状况下,由公用工程部负责起、停消防泵、备用消防泵,确保管网压力、流量达到灭火需求。当消防水罐储水量低于火灾延续时间内供水量,加压泵站操作人员应马上上报生产准备中心,合理安排生产用水,保障消防水供给。

3) 火灾结束后,消防加压泵站及时补充消防水,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第一十七条现场监护。

1、 消防站人员、车辆现场监护由公司生产准备中心统一调度,未经调度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调动消防站进行现场监护或执行与消防站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

2、 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消防站现场监护: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装置的紧急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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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通过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公场所及施工现场。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上海市消防条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4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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