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内部消防安全,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细则。第二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安全疏散设施是保证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保障人员安全撤离的重要保障。安全疏散设施主要包括安全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安全出口、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2、各部门应当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堆放影响安全疏散的杂物,不得擅自变更安全疏散通道的疏散方向和位置;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宽度和设置应当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擅自进行封堵和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变更;
3、应确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有效好用;应急照明的亮度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指示方向应当满足消防要求;
4、公司护卫队应当定期对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疏散设施完整好用;第二条、消防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防条例,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定期检查火源、电源,消除隐患。
2、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置醒目防火标志,严禁烟火。
3、在防火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或使用电气焊时,要经单。
位领导和护卫队批准,由专人监督使用,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4、防火区一切电器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修理,要通知电器部门,任何人不准擅自修理和安装。
5、消防管道的修理、安装和改装,要经单位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
实施。6、要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好,非火警不得随。
意动用。7、要加强义务消防组织的业务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提高。
消防业务技能。
8、发生火警要及时报警,奋力扑救,并保护好现场,本着“三不。
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三条、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1、各单位、部门、车间、岗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各单位、部门、车间、岗位当班负责人员应在下班前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2、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3、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车间应当至少。
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4、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巡查)时间、人员、场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防火检查、巡查要科学安排时间,要坚持原则,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
7、检查人员应当切实负责,要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切实为我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第四条、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各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内部的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引发火灾,造**身**和财产损失;
2、凡在用火用电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必须向护卫队提前申请用火用电,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未经批准,擅自作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动火基本要求: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各级有关人员必须做到动火前“十二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4、动火前“十二不”: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2)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3)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4)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不动火;
5)油车、油船停靠的区域不动火;(6)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
8)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1)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未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5、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消防监护人;
2)消防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扑救;
4)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6、动火后“一清”:
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7、工作人员进入禁火工作现场、办公场所时,严禁吸烟、携带火种、乱拉乱接电源,私自使用电器,离开现场时应将不使用的电源全部关闭。
第五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各部门、车间应当切实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使消防器材、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器材的作用,确保消防安全;
2、我矿消防管理工作接受市公安消防分局及鲁中冶金集团公司公安分局的监督检查,护卫队队长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矿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由护卫队统一负责;
3、护卫队负责全矿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检查、管理和维护更换工作,应建立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档案,对灭火器材设施登记造册,以便于管理;
4、护卫队定期对矿内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
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方案;
5、矿领导对护卫队提出的维护管理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审批,优先提供资金支持,确保维护工作顺利开展;
6、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具有维修保养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公司签定维修保养合同,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第六条、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燃气和电气设备是诱发火灾的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燃气和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和电气设备规范要求。安装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或者法定机构指定的人员进行安装,严禁私自安装;
3、应当根据有关规范的要求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4、燃气和电气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后,应当进行更新,严禁超期使用;
5、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由消防部门检查发现和单位内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各部门、车间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消除;
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按照各自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各自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写出汇报,提出整改方案,然后逐级向上汇报;
3、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收到的火灾隐患报告,应当及时进行研究,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4、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保障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的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6、对市公安消防分局、鲁中冶金集团公司公安分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护卫队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更好地开展消防工作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消防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坚持消防机构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消防安...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通过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公场所及施工现场。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上海市消防条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4 术...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3.消防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公司财政预算。员工在参与公司及街道 区 市统一组织的消防培训 业务培训及消防比赛期间的所需费用的补贴。6.防火责任制。6.1.公司实行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共同担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防火责任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