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4-03-24 15:20:06 阅读 2713

为规范本市展览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展览会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上海市展览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展览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展览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确保展览会的安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室内各类展览、展销活动。

第六条(主办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主办方应当全面负责展览会期间的消防安全,并履行下例消防安全者职责:

一) 在布展前至少5个工作日履行申报义务,提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检查;

二) 在展会期间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展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参展商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布展方案搭建展台;

三) 查验展馆消防实施,制定展会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预演。

四) 将参展商必须遵守的消防安全要求在布展前告知参展商;

五) 负责查验布展电工、电焊工等特殊施工人员的有关上岗证件。

六) 在展览会布展、开展之前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七) 从进馆施工之时起,按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轨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七条(参展商的消防安全则任)

参展商应当遵守场馆方、主办方指定的消防安全制度、不损坏室内消防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在布展、撤展过程中安全施工。

第八条(布展的布置)

一)展位的布置不得影响展馆内消防实施的使用。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严禁布展或存放物品;

二)展位与墙壁之间的后通道应当不小于60厘米,并不得堆物,以便于维修检查;

三)成组布置的展位之间的通道宽度应当根据最高峰**量进行计算得出,但最少不小于3米的宽度;并应尽量保证环通,避免袋型走道的出现;

四)展位的搭建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难燃型),对于少量局部使用的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防火处理,达到b1级要求之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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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通过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公场所及施工现场。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上海市消防条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4 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