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9 08:45:06 阅读 46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管理最终目的和根本任务:预防和控制劳动生产过程中**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人为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预防和控制影响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未遂事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公司财产。避免由不安全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安全生产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车间(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保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和监管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第六条公司建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生产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保部。

第七条公司安保部,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根据公司规模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由各车间(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应急救援组织。各车间(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员工学习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使员工熟悉和掌握。

公司各级领导和每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安全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车间(部门)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提出明确要求,必须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含基建、技改、维修、劳务等)、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须与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员工安全职责。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准上岗作业;

3、员工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员工在生产中要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性质和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并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修制度等。

第六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后上岗。公司对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第十七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要对全体员工教育培训、考试至少一次,应急演练一次,员工要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监察机构为安保部。主要职责是:

协助公司领导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业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制止和查处“三违”作业行为。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以查纪律、查违章、查隐患、查整改、查落实为主。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职能部门月检、公司级月检的“四级”安全检查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起重机械、消防设施、

易燃易爆场所、厂房建筑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三定”,即: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负责人、定隐患整改资金。

第二十三条发现的隐患能整改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落实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九章劳动保护与工伤保险。

第二十五条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按照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时发放,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章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保证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发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分包单位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如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工程发包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承包单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前、使用中和停止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年检,否则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使用、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章安全事故管理。

第三十四条事故管理详见公司《事故管理细则》。

第十四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档案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情况;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员工安全档案;

五)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情况;

六)事故管理、工伤认定材料;

七)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会议记录;

八)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设施、设备基本情况;

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十)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档案文书。

第十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的方法为:

一)对主要生产单位员工实行季度奖励;

二)对非主要生产单位员工实行年度奖励;

三)对在突发事件中及时发现、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员工,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七条未按本制度执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保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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