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化工公司编

发布 2023-11-15 19:30:03 阅读 9868

***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

目录。第二篇

第一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结合我公司当前特点,现对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如下修订: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把抓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到“****”的高度,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公司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依靠科技兴安,加强安全生产和清洁文明生产同时对各自的分管领导负责。

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一、 董事长、总经理安全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及上级公司的政令、决策、意见;主持公司全面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直管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审计部。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3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察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网络,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定期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第6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操作规程作业。

第7条负责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9条切实保证公司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0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落实集团公司、煤化公司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工作指示。

第11条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制止“三违”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2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颁发上岗证。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3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4条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同时计划、布置安全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认真做到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简称三同时)。

第15条负责领导、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16条在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等条款,并明确有关部门认真考核。

第17条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总结、部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酿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18条积极在公司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安全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19条公司发生事故时,总经理应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时给予撤职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条在本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时,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如逃匿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4条未及时组织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6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

2)仿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7条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8条总经理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9条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岗位人员责任制,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负领导责任。

第12条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时,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不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时,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时,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时,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应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公司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领导责任。

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负直接责任。

第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2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第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5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党支部书记安全职责。

公司党支部书记是公司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5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公司各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积极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掌握公司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中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加强企业安全文件建设,安全宣传教育适应企业安全要求,使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1) 建立安全宣传教育网络,即建立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职工培训机构。

2) “五个一”安全教育工程规范,内容全面,与时俱进。以生产区域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条龙”、以生产现场、办公区干道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条街”、以广播、电视、板板为主的安全教育“一阵地”、以生产一线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条线”、以车间、班组活动室为主的安全教育“一园地”活动,营造安全教育生产浓厚氛围。

3)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定期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宣传活动。

二) 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1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2) 仿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负主要责任。

第15条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极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党委书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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