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初稿

发布 2023-11-15 18:40:03 阅读 9029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分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分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一公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依法自觉接受国家、所在地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分别建立以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分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的人事劳资、组织、生产、经营、技术、物资设备、财务等各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

六、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分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和岗位责任,杜绝“三违”现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分别成立以总经理和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负责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

二、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规章制度,审定安全生产分级责任考核结果,决定安全奖罚事项。

三、审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等项工作。

四、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并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六、国家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第六条分公司应向被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项目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

第七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足额配备专(兼)职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在分公司和项目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团队。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七、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八、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分公司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根据经营规模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分公司不少于2人。

二、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至少配备1人,并必须满足投标文件要求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具有工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对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分公司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分公司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分公司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以及分公司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

第十九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分公司安全生产报告、统计报表的最终汇总部门,并按照国家及公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必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按时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具体报送信息要求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报本月度**事故情况统计分析表(附表1)。

二、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本年度的**事故情况统计分析表(12月份的报表不再填报),并同时报送职工**事故年度统计分析表(附表2)和事故案例报告表(附表3)。

三、发生重伤、死亡或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发项目经理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报告事故情况,报送“中交股份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附表 4),并“一案一例”填写事故案例报告表随事故结案报告一同上报。

四、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五、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分析报告。

六、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本年度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表(附表5)。

七、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员、职责、工作制度及****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八、 分公司其它另有要求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逐级监管、分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对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行督查,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督促有关项目经理部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或不定期并结合季节特点及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抄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分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根据分公司有关安全环保考核办法对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及项目经理进行安全环保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按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附表2:

附表3:附表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推动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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