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 2023-11-13 16:37:10 阅读 3933

第一章总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

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2、考勤。(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公司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1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满20年的,年休假30天。

第三章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公司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3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作业情况,提高工作技能。

三、在岗培训。

一)公司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奖惩制度。

一、奖励。公司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提升工资。

2、惩处。公司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项目部意见;

3.报经理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 交还所持有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六章附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项目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5、本规章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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