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1 00:35:02 阅读 4281

目的:动火作业是化工检修中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或生产大量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不慎就可能发生火灾、**事故。

为了加强动火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修订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危化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

定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范围:适用于全公司。

职责:1.申请动火部门:负责做好动火区域的防范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证》呈安环部审批。

2.安环部:负责对动火地点及动火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并在动火期间进行巡查。

3.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动火前和动火后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程序:1.动火作业种类:凡在禁火区内动火,均需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包括电、

气焊、电工熔焊作业、使用手用电钻、手提砂轮,使用砂轮切割机等易产生火花和明火的一切工作。禁火区内禁止烟火。

2.动火作业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管理:

2.1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

2.2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

2.3二级动火: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范围的动火。

2.4凡全公司、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作业,可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2.5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要有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6动火作业区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人。

2.7动火器具管理,企业要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杜绝擅自动火行为,凡是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或动火作业票证失效的,一律不得借领动火作业器具。

3.固定动火区必须满足的要求:

3.1动火区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2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等,不应小于30米。

3.3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墙与其他墙相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4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3.5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材。

3.6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7动火区的划分,应由机修申请,经安环部审查同意,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才有效。

3.8本公司固定动火区暂定为二号仓库南侧15米,南北主干道外沿向西10米。

4.办理《动火许可证》(简称动火证)的手续。

4.1动火单位只能提前半小时办理动火手续 ,如动火证办好后未按时开始动火,时间超过半小时后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4.3动火证填好后,须按动火类别逐级审批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合格的动火证后方能动火。

4.4“特殊动火”由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证,落实好安全措施,由车间领导或安环员审核、签署意见后,交安环部检查并签署意见,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方能动火。

4.5“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证,落实好安全措施,经安全总监审批后方能进行动火。

4.6“二级动火”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后方可动火。

4.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应注明有效期(小时),但不能超过一天(8小时);“二级动火”也应分析,其动火证应注明有效期(小时),但不能超过五天(72小时)。

4.8填写动火证必须留下存根,妥善保管。动火证只能在审批动火时间范围内使用有效。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要求“一票一录像”,动火作业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4.9夜间不办理动火证。

5.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5.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环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齐全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或车间领导呈验动火证。

5.3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性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能的人担当。

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化工班长负责生产和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批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度是否齐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6.动火分析应符合的规定:

6.1取样要有代表性。

6.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7.动火应执行的规定:

7.1动火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原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中的“动火六大禁令”,在未接到动火证或发现安全措施不妥时,对任何人有权拒绝动火。

7.2动火前必须检查现场周围及下方是否有易燃物,如有,必须清除干净,对清除不了的易燃物品和易燃介质的设备、管道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遮护措施后,方能进行动火,否则,严禁动火。

7.3凡与易燃、可燃物可能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铁制或其他金属制)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7.4凡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清除沉积物后,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7.5凡需动火但可拆卸或移动的部件,应尽量搬到固定动火区动火。

7.6凡进入易燃、易爆、易中毒的设备、容器内工作,除办理动火证外,还必须办理进塔入罐许可证方可入内动火工作,并要加强现场监护。

7.7电、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考试合格后方能允许进行作业,禁止非电、气焊工进行电、气焊工作。

7.8动火前必须检查动火工具,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禁止使用破损工具进行动火工作(如割刀、焊枪、乙炔气瓶、氧气瓶、电源线等)。

7.9工作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房内或气体管道下面,两者相距不得少于5米,离明火不少于10米。电焊机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2米,地线不能乱接乱拖,以免发生火花引起其他设备着火**。

7.10进入设备、容器进行动火工作结束后,气割工具不得遗留在设备内或在设备内过夜,以防再次动火发生不测。

7.11动火地点应准备合格适用的灭火器材或灭火措施,动火完毕后应将余火熄灭,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现场。

7.12登高作业扎安全带,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动火,因生产需要确实要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病者,不得进行高空动火作业。

7.13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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