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1 00:05:02 阅读 3962

一、目的。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给工程建设项目造**员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2.1项目部对项目现场所负责的施工区域的动火作业安全负总责。

2.2分包单位对自己负责的施工区域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

3.1一般规定。

3.1.1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之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

3.1.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申请人、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执一份。动火结束后,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交批准人员处保存。

3.1.3项目业主单位对动火作业许可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但须同时按本制度办理项目部内部动火作业许可证。

3.1.4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人应亲临现场,对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仔细审查,过程中巡视检查,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结束后应亲临现场确认。

3.1.5监护人和动火人在动火前必须持有经批准允许动火的作业许可证,清理动火部位周围至少10米的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3.1.6严格执行安全监督制度,动火单位必须在动火前通知批准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监督。

3.2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批准权限。

3.2.1一级动火由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可靠的作业风险控制方案,经项目部安全经理或专业工程师和现场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火。

3.2.2二级动火由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申请,经项目部安全经理或专业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火。

3.2.3**动火可由分包单位班组长申请,经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3.3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限期限。

3.3.1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当天有效;

3.3.2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7天有效;

3.3.3**动火作业许可证15天有效(打磨等长期、位置固定,且附近无明显可燃物的动火作业可延长至30天)。

3.4动火作业监护。

3.4.1一级、二级动火至少安排1名监护人员,影响区域较大、周边环境复杂的动火作业应安排多人监护。

3.4.2动火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应找人接替工作。

3.4.3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周边环境;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4.4当监护人发现动火部位与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

3.4.5动火过程由监火人连续监护,动火结束30分钟后对动火作业现场再次确认。

3.5动火许可证管理。

3.5.1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5.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

3.5.3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最少为3个月。

四、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1应在作业区周围安装焊接、气割屏蔽,或防火星坠落措施(防火布、接火盆),配置灭火器,作业区域10m范围内应无易燃物品。

4.2在受限空间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前,检测该区域内的含氧量(一般含氧量在19%~23%为安全状态)及可燃物,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提供足够的通风,否则必须穿戴呼吸保护设备。

4.3将动火区域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必要时水浸置换。

4.4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4.5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6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4.7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8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防火布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4.9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4.10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4.1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暂停工作,并设法修补。

4.1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4.1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1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15如发生紧急事故,按照相关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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