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1 00:25:02 阅读 8693

5 动火风险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动火风险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5.3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4 动火风险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

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 负责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 动火人。

6.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6.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5 应随身携带《危险作业许可证》。

6.3 监护人。

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 动火部位负责人。

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 检查、确认《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6.5.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5.2 审查《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 《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7.1 办理好《危险作业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2 《危险作业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7.3 《危险作业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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