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1 00:05:02 阅读 1324

1、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证。

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焊接(气割)作业。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程序办理。

5、凡在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特殊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3、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14、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 0米。

1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

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16、动火作业人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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