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0 23:55:02 阅读 8878

一、目的。

为了有效的控制动火作业活动,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三、定义及规定。

一)各级动火定义:

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动火:指一级、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二)一般规定:

在生产区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动火作业范围界定。

一)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1. 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沥青装置、mtbe装置、气分装置管道、容器及储运系统各罐区;

2. 静态下主装置区、罐区未退料、未处理状态;

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管理。

二)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1.停车状态下的主生产装置沥青装置、mtbe装置、气分装置管道、容器及储运系统各罐区按规范要求已作了处理状态;

2.停车状态下的主生产装置沥青装置、mtbe装置、气分装置区与之有关的动火;

3.凡生产装置单系统或全部停车,经蒸煮、清洗、置换、通风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范围:

一、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四)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节日、假日期间,厂区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遇特殊情况应升级管理。

五、安全动火具体要求。

一)一级安全动火要求。

1.如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均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动火前应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动火作业前,动火申请单位要通知公司与生产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gb30871 2014 1.范围。为保证人身 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 2014 对从事易燃 易爆 管道容器 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职责要求及 动火证 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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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明确动火作业区域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管理,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动火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区域的单位提出,并填写 动火作业许可证 公共区域的动火 包括公用管架 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现场动火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术语和定义。一 特殊作业。公司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 盲板抽堵 高处作业 吊装 临时用电 动土 断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