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发布 2023-11-08 01:50:03 阅读 5395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一条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如实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手册》,详细记载如下内容:

1、施肥记录:农产品品种、肥料名称、施肥方法、施肥时间、用量、记录人等。

2、除草记录:农产品品种,除草剂品种、除草时间、除草方法、防治结果、记录人等。

3、植保措施:农产品品种、农药名称、施药方法、用量、用药时间、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防治结果、记录人等。

4、收获记录:农产品品种、收获时间、收获方式、收获数量、记录人等。

第二条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台账必须如实反映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等。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禁止伪造、漏记、重记、涂改生产记录。

第四条如有违反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建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实现农产品生产源头的可追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 农产品生产 销售档案由标准化基地管理人员填写,县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二 本档案内容由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制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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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建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实现农产品生产源头的可追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 农产品生产 销售档案由标准化基地管理人员填写,县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二 本档案内容由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制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