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07 23:40:03 阅读 2821

1 目的。为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的人身安全,结合公司现场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现场安全管理。

3 职责。3.1企管部负责生产现场的归口管理工作。

3.2安环科负责安全监督,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3.3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生产现场的日常管理,符合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作业现场的一般规定。

4.1.1进入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严禁酗酒后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4.1.2作业现场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措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盖板揭开后应设可靠的围栏,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警示,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移动或挪做它用。

4.1.3凡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以及其它安全措施。

4.1.4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1.5进入容器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有聚集有毒可燃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4.1.6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除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4.1.7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服饰上班,女员工长发应盘于头顶,操作机床不许戴手套。

4.1.8在工作中发现机器异常时,应该停机检查或请专业维护人员进行修理,严禁擅自无证进行修理工作。

4.2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

4.2.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2.2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4.2.3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备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上下抛掷。

4.2.4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物件、边角材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2.5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4.2.6非有关作业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必须有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4.2.7作业人员应尽量减少交叉作业,需交叉时,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作业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作业现场应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措施。

4.2.8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装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4.3生产现场作业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4.3.1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3.2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4.3.3容器及管道内应使用行灯。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将行灯变压器放入金属容器及管道内。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4.3.4照明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4.3.5生产作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的电源应就近接取电源。

4.3.6导线进配电箱应由配电箱下部专用孔引出并采取固定措施,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应压接牢固,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4.3.7对电器线路不得擅自移动,不得私自搭接,发现有电路电线裸露。

损坏要及时反映,安排专职电工修理。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保护。

4.5漏电保护器的使用管理规定。

4.5.1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

4.5.2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4.5.3暂设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4.5.4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的选择。

1)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工具、电气回路插座的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快速动作漏电保护器。

2)单台电机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小于100ma的快速动作漏电保护器。

3)对特殊负荷和场所应按其特点选用漏电保护器。

4)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5~30ma的快速动作漏电保护器。

5)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的快速动作漏电保护器。

4.5.5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与实验。

1)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时,应按规定装线,不得反接。

2)漏电保护器投入使用后,应操作实验按钮,检验漏电保护器工作特性,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3)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若再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再次强送电。

4)漏电保护器应定期实验,及时更换有故障的漏电保护器。

5 相关记录。

现场检查记录》

6 附则。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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