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发布 2023-10-15 20:10:04 阅读 6656

案例分析题:第一题:

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

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

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第二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

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1)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2)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3)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4)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

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一题答案:

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有规定)。

2)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l/c装运,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份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

评析:此案例主要核对对《ucp500》关于分批装运或分批付款的规定的了解。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

国际**中分批装运的原因很对卖主而言,主要是生产或装运的需要,对买方而言,只资金周转或营销方面的需要。因而只要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并且明确规定了批次,时间、数量、比例、应严格执行,否则视为违约。根据《ucp500》第四十一条: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批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付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此案例中我国a公司5月份未按规定装运,已构成违约,必然给b公司造成损失,即使6月份装运500m/t,完成全部交货数量,也不可能顺利结汇,何况a公司提供的结汇单据也必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买方必然拒付和拒收。第二题答案:

a公司提出的第(1)、(3)、(4)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第(2)项不合理。理由如下: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方,且合同中未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应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者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定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评析:此案主要考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违约责任和选择补救措施的知识。根据《公约》的规定,本案中b公司违约事实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也应提出赔偿要求,但这种损害赔偿应与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相等。

如果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范围,则是不合理的。本案中,a公司提出的第(2)项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a公司与另外两家国内公司签定转售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与b公司签约之后,超过了b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所以b公司不应承担a公司对另外两家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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